紅星資本局8月6日消息,近日商務部印發了《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完善成品油流通管理體制機制,新《辦法》將于9月1日起實施。
成品油是指由原油加工提煉后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石油產品,主要包括汽油、煤油、柴油及乙醇汽油、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成品油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基礎性和戰略性資源。當前,我國成品油流通行業正處于高質量發展的關鍵節點。
商務部消費促進司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國內成品油市場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對行業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新《辦法》共六章44條,其中在第五章明確對相關違規行為的處罰。依據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規定,結合國務院文件授權和部門規章設定行政處罰的權限,明確不予備案及撤銷備案回執、不予許可、撤銷許可、注銷許可等具體情形,形成有進有出的管理閉環。
![]()
資料圖 圖據視覺中國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新《辦法》中提到了幾類情形可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例如,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的,作出許可決定的市級政府指定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應當撤銷其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并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處10萬元以下罰款;該企業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
北京科技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曹冬媛告訴紅星資本局,此處的“撤銷”屬于行政許可的糾錯機制,既包括行政機關自身違法導致的撤銷,也包括企業違法取得許可的撤銷。對“欺騙、賄賂”行為設定更高罰款(10萬元)和更長禁入期(3年),體現了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嚴厲打擊。
新《辦法》中還提到了經營環節的違法責任,包括未按規定購進成品油(如從非備案企業進貨,第三十九條第五項);倉儲企業未驗證代儲油品來源(第三十九條第六項);批發企業直接向終端用戶加注成品油(第三十九條第七項);零售企業在網點外違規加注(第三十九條第八項)。
曹冬媛指出,此類行為直接擾亂成品油流通秩序,可能引發質量安全、市場壟斷等風險,罰款上限為10萬元,且明確“責令限期改正”,強調違法后的糾錯義務。
曹冬媛表示,這也是銜接了行業監管特性。針對成品油易燃易爆、涉及公共安全的特點,對“未驗證油品來源”“違規加注”等行為加重處罰,兼顧了安全監管與市場秩序維護的雙重目標。
紅星新聞記者 王田
編輯 余冬梅





京公網安備 110114020135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