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時常需要銀行、證券公司等協助,有些情況也需要個人、公司予以協助。收到法院發布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后,該如何做?10月17日,記者從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針對一起執行案向案外人發布了協助執行通知書。
徐女士與河南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技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經審理,法院依法判決科技公司將其代管代租的11輛廂式貨車交還給徐女士,同時支付拖欠的車輛租金4萬余元。判決生效后,科技公司未履行義務,徐女士向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執行員聯系被執行人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并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均未得到回應。根據財產查控和實地調查結果,該公司目前經營情況欠佳,案涉車輛出租給案外人劉先生,租賃合同已經到期,但由于租車押金6萬元沒有退還,劉先生遂未歸還車輛。
隨后,法院向劉先生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并告知其協助法院執行是公民的義務,也是維護公平正義的重要環節;科技公司未如約退還押金,違反了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但不能簡單地以占用車輛的方式維權。
一周后,在劉先生的配合下,車輛順利交付給申請執行人。執行員在督促科技公司積極向徐女士履行支付租金義務的同時,也提醒科技公司及時退還劉先生的租車押金,減少雙方訴累。科技公司表示盡快籌錢支付租金、退還押金。
承辦此案法官介紹,破解執行難,需要全社會共同支持和協助配合,協助執行是配合執行的一種重要形式,也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義務。所謂“協助執行”是指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要求,在職責和權限范圍內履行相應的協助執行義務以保證執行措施順利實施。人民法院會向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完成協助法院查封、扣押、扣劃、提取、凍結有關款物等行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收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后,應按要求協助辦理;如果拒不執行協助執行義務,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將承擔不利后果。
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時常需要銀行、證券公司、不動產登記中心、車輛登記管理部門等協助,但有些情況也需要個人、公司或其他組織予以協助,比如交出被執行人存放的錢、物、車輛等;在被執行人有到期債權時,將相關款項支付至人民法院賬戶,這些都屬于協助執行。
責編:劉安琪 | 審校:陳筱娟 | 審核:李震 | 監審: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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