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河南省省直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部分貸款政策的通知。
為提升住房公積金服務質量,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結合省直實際,經研究,現就調整住房公積金部分貸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加商轉公“住房公積金直還”模式
為減輕職工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還款壓力,滿足更多省直繳存職工的貸款需求,結合實際情況,在已經推行十二年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先還后貸”政策基礎上,決定增加“住房公積金直還”模式。
(一)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省直繳存職工以家庭為單位,在鄭州市行政區域內購買自住住房,已使用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簡稱“商業住房貸款”),符合下列條件可申請辦理商轉公貸款。
1.原商業住房貸款所購房屋產權明晰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或共有人、《不動產權證書》記載的權利人符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
2.商業貸款銀行(以下簡稱“商貸銀行”)僅為該筆商轉公貸款所購房屋設定了抵押權登記,未設定其他任何抵押事項、居住權登記事項,不存在司法查封、凍結等權利限制;
3.商業住房貸款尚未結清,原商貸銀行同意申請人提前結清商業住房貸款;
4.貸款申請人、配偶和共有人信用記錄中(征信報告與近三年的還款明細)近一年內有逾期記錄、近三年內有連續逾期超過3期、累計逾期超過6期記錄的不予受理,原商貸有展期記錄的不予辦理;
5.申請人具有在規定時間內結清商業住房貸款的能力。
(二)辦理方式
1.先還后貸。申請人向資金中心提出申請,在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通過并得到審批結果后,自籌資金結清原商業住房貸款,注銷房屋原抵押登記;資金中心取得原商貸所購房屋抵押權后,將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發放至申請人個人銀行賬戶。
2.住房公積金直還。申請人持與資金中心簽訂《商轉公貸款業務合作協議》的商貸銀行出具的《同意辦理順位抵押函》、《同意提前結清商業住房貸款函》(見附件)及所需資料,向資金中心申請辦理商轉公貸款,在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通過后,辦理順位抵押登記手續;資金中心取得第二順位抵押《不動產登記證明》后,在商貸約定結清日期當日,將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發放至原商貸銀行指定賬戶,同時申請人自籌資金結清差額部分,并注銷原商業住房貸款抵押登記。
(三)所需材料
1.申請人及配偶的身份和婚姻信息證明;
2.原購房合同、《契稅完稅憑證》及《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抵押權);
3.商業住房貸款《借款合同》及貸款余額證明;
4.商貸銀行出具的《同意辦理順位抵押函》和《同意提前結清商業住房貸款函》;
5.資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商轉公貸款的相關材料。
上述前三項所需材料驗原件留復印件,使用“住房公積金直還”模式的,申請人應于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時,向資金中心提供第四項所需材料。
(四)貸款額度
1.商轉公貸款應符合資金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規定,參照第三方金融機構評估系統對原商貸房屋給出的評估價值確定最高貸款額度;
2.通過“住房公積金直還”模式辦理的商轉公業務,最高貸款額度不能超出原商業住房貸款剩余本金扣除三個月月還款額后的余額。
(五)其他事項
1.選擇“先還后貸”模式的,原商貸房屋地址覆蓋范圍是鄭州市市區及郊縣;選擇“住房公積金直還”模式的,原商貸房屋地址覆蓋范圍僅限鄭州市市區;
2.使用“先還后貸”模式的,申請人應于商轉公貸款通過審批后三個月內,結清原商業住房貸款并注銷原房屋抵押登記,逾期終止商轉公貸款業務。
3.選擇“住房公積金直還”模式的,申請人應在簽訂借款合同后將商業住房貸款的差額資金存入原商貸還款卡,并于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到賬后3個工作日內,配合銀行結清原商業住房貸款,未按時結清的,商貸銀行應當于資金到賬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資金,因此產生的利息由申請人承擔。資金中心收到退款后,配合申請人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出具解除順位抵押申請材料。
4.組合貸款中的商業住房貸款暫不能轉為公積金貸款,商業住房貸款暫不能轉為公積金貸款與商業住房貸款的組合貸款。
二、調整存量房貸款期限。存量房貸款年限加房屋建成年限不超過50年,且最長貸款年限不超過30年。所有貸款業務實行房屋價格評估。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8日起執行,遇國家政策調整時按相關規定執行。
責編:李文玉 | 審核:李震 | 監審: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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