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觀察者網 張家棟 編輯/高莘)
11月20日,小米汽車“挖孔機蓋”案的再次開庭,引起了輿論廣泛關注。
此次庭審未當庭宣判,據紅星新聞報道,小米民事答辯狀顯示,本次案件的核心爭議點為小米汽車創始人雷軍微博宣傳是否構成誤導,以及選裝件功能與宣傳是否一致。小米法務辯稱雷軍曾多次表示“不建議購買”,且已刪改相關表述,不存在虛假宣傳的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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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新聞》原微博報道截圖
此外,據《都市新聞》報道,10天前,小米法務團隊在該案件首次開庭時突然拿出84頁、14組新證據,構成“證據突襲”,法院最終決定延期審理。
《都市新聞》在11月17的報道中表示,新證據中新增了多項關鍵說法,包括“雷軍不懂結構,發的微博不算數”“4.2萬的配件不算買車關鍵因素”“機蓋的導流散熱不是剛需”等。目前,該報道及相關稿件已不可見。
對于這一網傳小米法務團隊給出的新證據,觀察者網向北京國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周睿律師征詢了看法。
周睿表示,針對網傳小米汽車的新證據,若其屬實,小米汽車可能將因小失大。“我個人認為,以個別訴訟勝訴為目的做出的此類抗辯,總體看弊大于利,因小失大”。
周睿從三個方面分析了“雷軍不懂結構,發的微博不算數”這一證據帶來的影響:
第一點,作為小米公司創始人,在互聯網宣傳活動中的影響力是毋庸置疑的。小米公司在享受創始人宣介帶來的巨大市場紅利的同時,應格外注重輿論洪流帶來的反噬。不能否認,確有不少用戶因為相信企業創始人的微博內容購買了汽車,誠然微博內容并非法律協議,但該內容是否對消費者購買行為有影響力?影響力幾何?值得商榷,相信合議庭最終會依法作出判斷。
第二點,在法律實踐中,公司創始人在微博、產品發布會等場合對產品功能的宣傳,很大可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意義上的宣傳行為,如宣傳不實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點,根本上否定創始人公開言論的權威性,貽害無窮。作為公司創始人發的微博都不構成承諾,那么普通車輛銷售人員的言行是否構成承諾?照此推演,只有白紙黑字的合同條文才能構成承諾。這無疑將對小米汽車甚至手機零售業務的后續營銷活動造成不小的壓力。”
回顧事件本身,今年5月,開啟交付僅兩個月的小米SU7 Ultra因其可選配的碳纖維挖孔機蓋,陷入輿論漩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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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官方宣傳曾表示前艙蓋設計復刻原型車 小米汽車官網
參與維權的準車主表示,爭議集中在小米汽車曾表示,量產車的碳纖維雙風道前艙蓋完全復刻了原型車,雷軍也曾在微博發文表示:“碳纖維前艙蓋,不僅改了外觀,內部結構也改了。雙風道直接導向輪轂,支持輪轂散熱。”但8小時后,雷軍刪除了微博的最后一句“雙風道直接導向輪轂,支持輪轂散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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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星新聞相關報道截圖
對此,維權車主認為,選裝價4.2萬元的碳纖維挖孔機蓋,其實際功能與宣傳不符,質疑小米汽車涉嫌虛假宣傳,并就此提起訴訟。據悉,在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開庭的小米SU7 Ultra“挖孔機蓋”虛假宣傳案,也是該事件首例進展到開庭質證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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