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杭州市智能網聯車輛創新應用管理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自2025年7月7日起施行。《實施辦法》從總體要求、測試與應用條件、智能網聯汽車管理、功能型無人車管理、牌照申領與批量確認、監督管理與容錯等角度明確相關規定。
《實施辦法》明確,智能網聯汽車測試主體、應用主體應符合《管理規范》規定,開展L4級以上測試應用的還應符合多個條件,包括具備實時交互、視頻監控、網絡監測、異常檢測預警、決策引導、行駛數據匯聚存儲等功能的遠程監控平臺;建立完善的通信系統,保障車輛與遠程監控平臺實時移動通信;具備實時監控能力等。搭載L4級以上自動駕駛系統的智能網聯汽車具備“自動駕駛”和“遠程控制”兩種模式,能夠接受來自遠程監控平臺的引導決策等控制指令;同時,具備數據緩存功能,在發生數據傳輸障礙等情況時能夠將相關數據、信息存儲在車端。
具體而言,《實施辦法》對智能網聯汽車管理開展道路測試、試運行階段、開展創新應用正式運行三個階段明確管理辦法。其中明確,開展創新應用正式運行的,車輛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申請區域或路段完成單車不少于240小時或1000公里的創新應用試運行,未發生交通違法行為且未發生因車輛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并且需要提交創新應用方案、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等。
此外,《實施辦法》也明確了功能型無人車管理,對初始申請創新應用的功能型無人車,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申請路段或區域進行不少于100小時或500公里的道路測試,未發生交通違法行為且未發生因車輛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在牌照申領與批量確認方面,根據《實施辦法》,測試主體、應用主體已開展道路測試、創新應用的,累計不少于1200小時或10000公里,未發生因車輛技術、設備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需要在同一道路測試、創新應用區域內增加同一階段、符合三同(即車輛型號、自動駕駛系統、系統配置均一致)要求的車輛,可以向市經信局提出批量確認申請。市經信局可委托第三方機構按不低于車輛數量10%的比例進行一致性抽查,并會同工作組進行確認。
據介紹,測試主體、應用主體應按照《杭州市智能網聯車輛測試與應用促進條例》規定取得安全性自我聲明確認;獲得國家準入的智能網聯汽車,可憑準入相關材料直接申請安全性自我聲明確認。安全性自我聲明得到確認后,智能網聯汽車測試主體、應用主體向市公安局申領行駛號牌,功能型無人車測試主體、應用主體向市經信局申領車輛識別標牌,其中車輛識別標牌的有效期原則上道路測試不超過12個月、創新應用不超過24個月。
責編:劉安琪 | 審核:李震 | 監審:古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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