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河北證監局發布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東旭集團及實際控制人李兆廷等相關當事人合計罰款超12億元,對東旭光電及相關當事人合計罰款超4億元,李兆廷等人被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同日,上交所對東旭集團、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李兆廷、時任董事郭軒等13人作出公開譴責、5年內不接受東旭集團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檔、公開認定數名有關責任人終身或10年內不適合擔任董監高人員等紀律處分。
經查明,東旭集團在債券市場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2015年至2019年,東旭集團通過虛構業務等方式進行財務造假,虛增2015年至2018年年度利潤總額分別為15.48億元、34.15億元、47.31億元、54.62億元,虛減2019年年度利潤總額21.55億元,分別占當期年度報告記載利潤總額(按絕對值計算)的73.49%、121.81%、113.34%、145.28%、6.65%。
2015年至2018年,東旭集團通過財務不記賬、虛假記賬等方式,各期末分別虛增貨幣資金79.57億元、247.72億元、447.90億元、337.21億元,分別占當期年度報告記載凈資產的32.94%、48.49%、70.59%、43.63%。
東旭集團2015年至2019年年度報告虛增或虛減收入、利潤及貨幣資金,存在虛假記載。東旭集團在上交所發行的“16東旭02”“17東旭01”“17東旭02”等公司債券的發行文件引用上述年度報告相關數據,亦存在虛假記載。
實習編輯:金怡杉 | 審核:李震 | 監審:古箏






京公網安備 110114020135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