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助吧出品 文|吳墨 編|深海
2024年11月26日,普利制藥發布深交所關于對普利制藥的紀律處分決定書。
當事人:普利制藥,住所:海口市美蘭區桂林洋經濟開發區;范敏華,普利制藥董事長兼總經理;羅佟凝,普利制藥董事、財務總監兼副總經理;周茂,普利制藥董事、董事會秘書兼副總經理;JIAOSHUGE,普利制藥董事;陳亞東,普利制藥獨立董事;樊德珠,普利制藥獨立董事;潘磊,普利制藥時任獨立董事;丁雨,普利制藥監事;王基平,普利制藥監事;謝慧芳,普利制藥監事。
經查明,普利制藥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未按期披露年度報告。普利制藥未在 2024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3 年年度報告。二、未按期披露季度報告。普利制藥未在 2024年 4月 30日前披露 2024年第一季度報告。
普利制藥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 8 月修訂)》第 1.4 條、第 5.1.1 條、第 6.1.1 條和第 6.1.2條第一款的規定。
普利制藥董事長兼總經理范敏華,董事、財務總監兼副總經理羅佟凝,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 年 8 月修訂)》第 1.4 條、第 4.2.2 條、第 5.1.2 條的規定,對普利制藥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普利制藥董事、董事會秘書兼副總經理周茂,董事 JIAO SHUGE,獨立董事陳亞東、樊德珠,時任獨立董事潘磊,監事丁雨、王基平、謝慧芳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 年 8 月修訂)》第 1.4 條、第 4.2.2 條、第 5.1.2 條的規定,對普利制藥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 年 8 月修訂)》第 12.4 條、第 12.6 條的規定,經深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深交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普利制藥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二、對普利制藥董事長兼總經理范敏華,董事、財務總監兼副總經理羅佟凝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三、對普利制藥董事、董事會秘書兼副總經理周茂,董事 JIAO SHUGE,獨立董事陳亞東、樊德珠,時任獨立董事潘磊,監事丁雨、王基平、謝慧芳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普利制藥、范敏華、羅佟凝如對深交所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紀律處分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個交易日內向深交所申請復核。復核申請應當統一由普利制藥通過深交所上市公司業務專區提交,或者通過郵寄或者現場遞交方式提交給深交所指定聯系人。
對于普利制藥及相關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為及深交所給予的處分,深交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值得關注的是,2024年8月2日,普利制藥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2號)。
經查明,普利制藥存在以下違法事實:2024年4月29日,普利制藥披露《關于預計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3年年度報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報告的風險提示性公告》。4月30日,普利制藥披露《關于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3年年度報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報告暨公司股票及可轉換公司債券停牌的公告》,公告稱公司尚未自查完畢,并可能涉及2021年、2022年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差錯更正事項,導致公司無法按時完成2023年年度報告的編制工作,無法在法定期限內(2024年4月30日)披露2023年年度報告。綜上,截至4月30日,普利制藥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報告。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海南證監局決定:一、對普利制藥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二、對范敏華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三、對羅佟凝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對此,已代理眾多股票索賠、獲賠的江蘇勝衡律師事務所主任宋聯民向表示,根據證券法及相關規定,上市公司不當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受損投資者可維護自身權益。凡是在2022年4月26日到2024年4月16日之間買入過,并在2024年4月16日收盤時仍持有普利制藥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報名參加索賠。免費報名關注公號“雷助吧”(雷助碼:99)進行索賠登記。獲賠前無任何費用。
天眼查顯示,普利制藥曾用名:海南普利制藥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普利制藥成員,位于海南省海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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