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且讀,且思~
上周五,世盟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盟股份)向深交所提交了注冊稿,這份注冊稿對世盟股份報告期(2022-2025/6/30)的運營+財務數據作了更新。
翻看該最新注冊稿發現,世盟股份可并未提及發生在2022年的一次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共計造成兩人死亡,其中世盟股份旗下兩子公司因為肇事司機提供了存在問題的車輛被法院“視為過錯”,該兩子公司的事故車輛被認定為“事故車輛及掛車存在制動性能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情形”。
一般而言,如果物流企業涉及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也可能也會被追究安全生產事故責任,當事企業會面臨相關部門行政處罰甚至單位負責人亦會面臨處罰。
不過翻遍世盟股份最新注冊稿并未見到其提及這起交通事故和善后情況,原因不明。
![]()
北京信誠通達物流有限公司(下稱信誠通達)、北京華瀚長弘物流有限公司(下稱華瀚長弘)、北京東亞聯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北京聯運)均為世盟股份的全資子公司。(2022)京0101民初8852號、(2022)京0101民初6616號兩份判決文書均為同一個交通事故的兩份判決結果,事故經過如下:
“2022年2月22日,案外人李某駕駛制動性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京A**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京A**號重型集裝箱半掛列車,沿天×市濱海新區第九大街第三車道(直行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至睦寧路交口向右轉彎過程中,適有高某駕駛共享電動自行車(車上乘客為袁某),沿第九大街非機動車道由東向西進入路口,李某未注意觀察情況,在違規從直行車道強行越過右轉車道并闖入非機動車道時,未注意右側非機動車道有高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其所駕車輛前部與電動自行車左側接觸撞倒自行車后又未采取制動措施導致車輛對高某及袁某二次碾壓,造成二人死亡。經交管部門認定,李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高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袁某不承擔責任。京京A**重型半掛牽引車系華瀚長弘所有,京京A**重型集裝箱半掛列車系北京聯運所有,事故發生時李堯系履行信誠通達的職務行為。”
![]()
法院認定的事實顯示:
“本案中,李某與高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高某、袁某死亡,李某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高某負次要責任。事故車輛及掛車車主分別為華瀚長鴻及北京聯運,經鑒定,事故車輛及掛車存在制動性能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情形,二車車主(指世盟股份兩個子公司)為李某提供了存在問題的車輛,視為過錯,亦應在保險限額外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李某于事故發生時系履行被告信誠通達公司的職務行為,故相應責任應由信誠通達公司先行賠償”。
上述法院認定的事實基本可以概括為,發生此次事故時肇事者李某為信誠通達履行職務行為,由華瀚長弘和北京聯運提供的事故車輛存在安全問題,事故認定亦是李某承擔主要責任。
2022年的這次交通事故造成兩人死亡。目前有律師觀點認為,“具有營運性質的交通運輸活動中,行為人既違反交通運輸法規,也違反其他安全管理規定(如未取得安全許可證、經營資質、不配備安全設施等),發生重大事故的,由于該類運輸活動主要是一種生產經營活動,并非單純的交通運輸行為,為全面準確評價行為人的行為,一般可按照重大責任事故罪認定。”
此案中,一是當事人之一肇事司機李某被認定為“未注意觀察情況,在違規從直行車道強行越過右轉車道并闖入非機動車道時,未注意右側非機動車道有高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二是李某所駕駛的“事故車輛及掛車存在制動性能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情形,二車車主(指上述世盟股份兩個子公司)為李某提供了存在問題的車輛,視為過錯”。
所以世盟股份的子公司作為營運性質的物流公司,是否要對此次2人死亡交通事故承擔安全生產事故責任呢?
世盟股份2022年營業外支出顯示,其當年的訴訟賠償支出為26.67萬元。大致算了一下,26.67萬元的金額與上述兩個判決作出世盟股份三家子公司賠償金額基本一致。換言之,世盟股份履行了上述兩個判決并對事故中兩名死者的家屬作出了賠償。
但是對于這起發生在報告期內的2人死亡交通事故,世盟股份在招股書并未披露,亦未見到其對此事故是否被相關部門處罰而有所披露。
車輛有問題和駕駛員存違規行為是發生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二。那么,世盟股份子公司是否應被追究安全生產責任?當時世盟股份子公司的負責人是否也要被追究安全生產責任?對于發生在報告期內的這次2人死亡交通事故以及可能的后續處罰,世盟股份注冊稿為何沒有披露?
免責聲明
(上下滑動查看全部)
任何在本文出現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個股、評論、預測、圖表、指標、理論、任何形式的表述等)均只作為參考,投資人須對任何自主決定的投資行為負責。另,本文中的任何觀點、分析及預測不構成對閱讀者任何形式的投資建議,亦不對因使用本文內容所引發的直接或間接損失負任何責任。投資有風險,過往業績不預示未來表現。財經下午茶力求文章所載內容及觀點客觀公正,但不保證其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等。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





京公網安備 110114020135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