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機構獲得債券“南向通”入場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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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副司長江會芬在“債券通周年論壇2025”上表示,將完善債券通“南向通”運行機制,支持更多境內投資者走出去投資離岸債券市場,近期將擴大境內投資者范圍至券商、基金、保險、理財等4類非銀機構。
分析人士指出,對于非銀機構而言,參與債券通“南向通”可以更好地滿足多元化投資需求,優化資產配置,分散單一市場風險;對香港債券市場而言,則有助于引入更多元化的投資需求,提高市場活躍度和流動性。
運行勢頭良好
債券通是指境內外投資者通過香港與內地債券市場基礎設施機構連接,買賣兩個市場交易流通債券的機制安排。
2017年7月,債券通“北向通”率先“通車”,為海外資金進入中國境內債券市場提供了新渠道。平穩運行4年多后,債券通“南向通”于2021年9月上線,允許境內投資者通過該機制投資于香港債券市場,標志著我國債券市場正式實現“南北雙向”的互聯互通。
三年多來,債券通“南向通”運行勢頭良好,交出了一份亮眼的成績單。上海清算所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9月末,通過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方式托管“南向通”債券35只,托管余額55.25億元;截至2025年5月末,通過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模式托管“南向通”債券918只,余額5329.4億元,債券托管量和數量明顯增長。
匯豐中國副行長兼資本市場及證券服務部聯席總監張勁秋表示,“南向通”的成功運行,為內地投資者提供了更多參與國際金融市場的機會,也進一步擴大了香港離岸人民幣資金池,有助于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與此同時,“南向通”的管理機制也被證明是穩步推動境內外資金雙向有序流動的有效實踐。
在國泰海通非銀首席分析師劉欣琦看來,相較于內地債券市場,香港債市具備發行貨幣多元、利率中樞較高等特點,投資機構通過“南向通”可以構建跨市場、跨幣種的多元化資產組合,有利于進一步優化資產配置,改善長期投資表現。
需要注意的是,債券通“南向通”對投資者類型及使用額度有著較為嚴格的限制。劉欣琦指出,目前,只有兩類投資者可以通過“南向通”開展境外債券投資:
一是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部分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包括2020年度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中的41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不含非銀行類金融機構與農村金融機構);二是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RQDII(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
此外,債券通“南向通”實行限額管理,現階段資金凈流出的年度總額度為5000億元等值人民幣,每日額度為200億元等值人民幣。
擴容至非銀機構
去年以來,將債券通“南向通”擴容至非銀機構的呼聲日益高漲,政策的一舉一動也備受市場關注。
今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與香港金融管理局宣布六項深化兩地金融合作新舉措,其中一項舉措是“進一步優化擴容債券通‘南向通’的安排”,具體措施包括延長基礎設施聯網下的結算時間,支持基礎設施開展人民幣、港幣、美元、歐元等多幣種債券結算,以及后續將擴大合資格境內投資者范圍。
據江會芬介紹,目前,支持境內投資者更便利購買多幣種債券、延長結算時間、增加托管行等措施均已落地。
隨后,今年3月,香港金融管理局總裁余偉文在匯豐全球投資峰會上透露,中國人民銀行已原則上同意將債券通南向交易擴大到非銀行金融機構。
“合格投資者的增加,將使中國的資產管理公司和保險公司能夠購買全球債券,以滿足多元化需求。”余偉文說。
緊接著,4月底,中國人壽發布第八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決議公告,其中一項為《關于開展“南向通”債券及香港互認基金投資的議案》。在業內人士看來,這或是在為開展相關投資作準備。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創新與風險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龍格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保險公司參與債券通“南向通”一方面有利于拓寬投資渠道,緩解境內利率下行壓力,通過投資離岸人民幣債券、美元債等高收益品種補足收益缺口;另一方面有助于直接利用香港市場流動性,降低對稀缺QDII額度的依賴,提升資產配置靈活性。
“與此同時,險資作為長期資金入市,能夠增強香港債市的流動性,助力人民幣國際化及香港金融中心建設。”龍格稱。
民生證券研究院非銀金融首席分析師張凱烽表示,“南向通”參與機構擴容后,非銀機構可通過“南向通”購買香港債券市場的多幣種債券,滿足多元化需求。投資標的范圍拓寬,有助于提升非銀機構債券投資彈性,進一步提升自營投資收益率。
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布的《2024年香港債券市場概況》顯示,截至2024年末,香港債券市場中,港元債、離岸人民幣債、G3貨幣債(以美元、歐元或日元計價的債券)未償余額分別為1955億美元、1732億美元和5656億美元。
當然,保險公司參與債券通“南向通”也有一定的風險。龍格分析稱,一是匯率風險,境外債券需對沖匯率波動,避免收益受外匯市場沖擊;二是信用風險,需審慎評估境外債券發行主體資質,防范違約風險;三要注意流動性管理,關注市場交易活躍度,確保資產可及時變現;四要密切跟蹤兩地監管動態,避免跨境政策變動導致的合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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