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消息,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二審稿2月24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營經濟組織收取費用,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不得向民營經濟組織攤派財物。規定進一步突出了法治的保障作用。
此外,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二審稿還增加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情況。有關行業協會商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
“法治是民營經濟和企業發展的長效定心丸和最好壓艙石。”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如是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 受訪者供圖
過往30余年,劉俊海一直關注并研究、參與民營經濟法治建設。早在1987年,他便在《經濟與法律》雜志發表了《建議盡快制定私人企業法》一文。在擔任全國工商聯法律服務和勞動關系委員會委員期間,劉俊海在2022年底接受全國工商聯與中國法學交流基金會的委托,負責研究民營經濟促進法課題,并起草了《民營經濟促進法學者建議稿》。2023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工商聯向全國政協重點推薦了兩份團體提案,其中的一號提案便是呼吁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
此次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二審引發各界關注,它將如何重塑政商關系,為民營經濟發展注入新活力?記者就此對話劉俊海。
遏制亂收費亂罰款,構建新型政商關系
: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二審稿中增加“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營經濟組織收取費用,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這一規定,從法律專業角度看,它對規范政府與民營經濟組織關系有怎樣的關鍵意義?此前相關領域存在哪些突出問題,這一規定是如何針對性解決的?
劉俊海:這一規定對構建新型政商關系具有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
我國傳統農業社會一直有“士農工商”階層的文化局限性。從古至今,或多或少存在公權力優越于商人地位的認知。在現實中,一些體制內單位也存在向民營企業亂收費、亂罰款的現象。
草案二審稿增加的“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營經濟組織收取費用,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等規定,能讓民營企業挺直腰桿,打造“親”“清”的新型政商關系。政府不能亂收費、亂罰款。所有收費與罰款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這樣既能構建法治政府、誠信政府,也能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政商關系良性互動。
此外,這一規定也是針對“遠洋捕撈”違規異地趨利性執法等突出問題。解決財政問題,應是放水養魚、藏富于民,不能殺雞取卵、竭澤而漁。
:草案二審稿新增“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情況”,這一規定在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工作中會發揮什么作用?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如何確保報告內容的全面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劉俊海:政府向人大報告主要是發揮人大對各級政府的監督職能。在我國憲法框架下,人民通過人大常委會監督政府。
各級政府為了能在報告中展現自己良好的工作業績,就會有動力更積極主動地落實各項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避免政策空轉或落實不到位的情況,大幅提高政策的執行效率和效果。通過對報告的審議,人大常委會能及時了解政策與法律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堵點和瓶頸,督促政府轉變服務方式,使政府服務更貼合民營經濟發展的實際需求。
就民營企業工作而言,政府的報告要增強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及時性、合法性、易得性、易解性,還要注重公平性,不能只報喜不報憂。
因此,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情況,既有助于提升公眾知情權,又利于彰顯政府施政的透明度,也能給民營企業一個廣闊的發展空間。
解決“檢查擾企”,做到無事不擾
:草案二審稿進一步突出法治保障作用,規定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盡可能合并或納入跨部門聯合檢查范圍。在實際操作中,不同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可能會面臨哪些挑戰?如何通過制度設計去克服這些挑戰,真正實現高效檢查,減少對民營經濟組織正常經營的干擾?
劉俊海:近年來,政府致力于取消和下放行政許可事項,但與行政審批權相關的部門依然較多。而且,目前仍然存在多頭執法問題,有的企業一年會被不同部門多次檢查。
草案二審稿中規定,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盡可能合并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檢查范圍,就是為了提升檢查效率,降低監督成本,做到無事不擾。
因此,需要完善體制機制,制定詳細的跨部門聯合檢查職責清單,明確各部門在不同檢查事項中的具體職責和任務,避免職責不清和推諉現象。要搭建統一的跨部門信息共享平臺,制定信息共享的標準和規范,明確信息共享的范圍、方式和頻率,確保各部門能夠及時獲取和更新檢查所需的信息。
當然,不是反對合理的監督檢查,而是要避免過度檢查,不能讓檢查成為企業的負擔。
:草案二審稿中增加了有關行業協會商會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提供信息咨詢、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怎樣確保行業協會商會能切實履行好這些新職責?
劉俊海:行業協會商會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服務、自我維權,包括開拓國際市場等方面大有可為,有助于解決法律規則落實不到位、行業治理規則缺失、產品服務標準過時等問題,還能清除行業潛規則,凈化行業環境。
行業協會商會切實履行好這些新職責,需要從完善自身建設、強化外部監督、建立保障與激勵機制等方面入手。比如,要打造民營企業友好型的專業服務隊伍。同時,健全財務、信息公開等內部管理制度,規范透明運作,合理使用資金,接受會員監督。政府部門建立監管機制,依據明確指標考核協會商會,獎優罰劣。要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設立投訴渠道,及時處理投訴并公開結果。鼓勵行業內協會商會相互監督,對違規者聯合譴責,促進行業健康發展。設立獎項表彰優秀協會商會,宣傳推廣其成績,將表現與政府合作掛鉤,激發履職積極性。
民營經濟促進法提出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的自律監管作用恰逢其時,給其帶來了更明確的發展方向和責任。行業協會商會要切實履行職責,需加強自身建設,嚴格自律,服務企業。在抓緊出臺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同時,同步制定行業協會商會法也迫在眉睫。
打造民營經濟友好型的法律規范體系
:從法律實施的角度來看,民營經濟促進法正式實施后,可能會在哪些方面對民營經濟的發展產生最直接、最顯著的推動作用?在實施初期,為保障法律順利落地,還需要配套哪些具體措施或實施細則?
劉俊海:民營經濟促進法應確立六項基本原則:地位平等、共同發展、公平競爭、互利合作、平等監管與平等保護。這些原則相輔相成,不可或缺,同頻共振,共同構成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四梁八柱。
地位平等包括民企與國企在經濟地位(市場地位)、法律地位、政治地位與社會地位四個方面的平等。共同發展意味著,民營經濟與公有制經濟都享有平等的生存權發展權。公平競爭意味著,民營經濟與公有制經濟自由競爭、公平競爭。互利合作意味著,民營經濟與公有制經濟應當優勢互補,共同孕育混合所有制經濟。平等監管意味著,政府在“放管服”過程中平等對待各類經濟形態。平等保護意味著,權利人在權益受侵時都能獲得平等的有效救濟。
未來,法律出臺實施后,要圍繞其基本原則,進行“立改廢釋纂”,即立一些新法,改一批舊法,廢止一些法規,做好法律解釋工作,并編纂以民營經濟促進法為龍頭的法律規范體系。
民營經濟促進法正式實施后,最直接作用是維權,保護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同時,這部法律還有確權、保障、服務、促進等廣義作用。法治是民營經濟和企業發展的長效定心丸和最好壓艙石。
因此,當這部法律正式出臺后,要做好法律的宣傳工作,針對法律的實施情況開展執法檢查,還要編纂體系化涉及民營企業的法律法規,打造民營經濟友好型的法律規范體系、執法司法體系、企業治理體系、行業自律體系、協同共治體系和第三方獨立評價體系。
首席記者 張炎良
編輯 張莉 責編 鄧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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