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電商平臺“39元的月餅被標價1元賣出近600萬枚”后無法發貨一事引發關注。

標價為1元的嘉華云腿月餅。
有消費者質疑涉事的云南嘉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華食品”)是在利用該事件進行刷單營銷,也有人認為消費者借機薅羊毛,瘋狂下單導致出貨量跟不上。
對于前述情況,涉事公司回應稱系內部操作失誤,預計造成數億元的經濟損失,已成立工作組提供解決方案。截至8月29日,多名消費者表示已收到退款,以及公司的賠償和紅包,也有人表示還在等待賠償中。
有律師告訴澎湃新聞,近些年來,在電商平臺因操作失誤標錯價,導致用戶大量下單搶購的案例屢見不鮮。一旦用戶下單,則視為雙方的合同成立,如果商家為吸引流量或刷銷售量,故意標錯價后再要求取消訂單的,應當按照“真意保留”的法理認定合同成立。
“商家欲以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為由行使合同撤銷權的前提是,需有強有力的證據支撐,用以證明商家確實存在誤操作行為。”上述律師強調說。
29日,澎湃新聞多次致電涉事的嘉華食品,但始終未獲有效信息。
1元月餅引瘋狂下單
來自廣東的消費者小琳告訴澎湃新聞,8月21日凌晨,她發現嘉華食品淘寶旗艦店有一款售價1元的云腿月餅,當即下了多個訂單。但當天店鋪表示無法發貨,并在淘寶相關頁面發布致歉聲明。

嘉華公司的致歉聲明。
“感覺是在炒作,上一年聽說(公司)也是這樣操作的,但今年消費者較真了,公司才說要道歉和賠償。”小琳說,在和客服溝通后,她收到了每單5元的賠償和優惠券。“我能接受這個處理結果,送的優惠券我也在店里消費了。”
在旗艦店購買了該款月餅的余女士說,凌晨她發現1元月餅的優惠,此后開始下單,但“拍著拍著突然產品變成了‘限購99個’”,“本來是不限購的,說明他們(運營方)知道(產品價格)存在問題,但沒有及時下架。”余女士說。
另一名消費者稱,21日下單70單該款月餅后,嘉華食品客服表示無法發貨,此后她申請退款。“目前退了一單,剩下的還沒退,網上說很多人收到5元紅包和10元優惠券,我也沒收到。”她稱,聯系了客服,但目前消息顯示還是“未讀”。
有消費者提到,之所以關注到“1元月餅”,是因為自己加入了一些“薅羊毛”的群聊,這些群聊會發布相關優惠信息,他看到后便去下單。
澎湃記者加入一個發布過1元月餅信息的博主推薦的“薅羊毛”群聊發現,群主會定期發布“羊毛”信息,多為電商平臺的優惠活動,有時也包括多重優惠疊加后價格極低的“漏洞單”“bug單”。
8月21日上午,嘉華食品在該款商品的購買頁面發布致歉函稱,由于內部操作失誤導致將團圓大餅錯誤地以"到手價1元"上架銷售,短時間內售出近600萬枚,此舉預計會造成數億元的經濟損失,
“已成立專項工作組,并將盡快提供解決方案。但是如果您愿意主動退款,我們真的萬分感激!”該致歉函稱。
“操作失誤標錯價” 案例屢見不鮮
近些年來,電商平臺上因“操作失誤標錯價”,導致用戶大量下單搶購的案例屢見不鮮。
2021年,有媒體報道稱,元氣森林淘寶店鋪(元氣森林官方店)因優惠設置錯誤,將價值260元的產品設置成實付款只有10元左右,導致該款氣泡水銷量暴增30萬單,共造成200多萬元的損失。
元氣森林官方店當時提出解決方案,希望下單的消費者能夠在后臺申請退款,幫助小店渡過難關。此后稱將向下單的14萬用戶每人贈送一箱飲料。
2023年9月,國貨品牌潔柔官方直播間因員工操作失誤,將原價56.9元1箱的紙巾誤設置為了10元6箱,引發大量用戶下單搶購,最終成交訂單數超過4萬單,損失金額超千萬元。當年9月19日,潔柔官方微博對此事發布聲明稱,“超低價訂單將全部發貨”。
除了品牌店鋪,還有部分相對小體量的店鋪稱,曾因標錯價被“薅羊毛”。
澎湃新聞2019年報道,天貓店家“果小云旗艦店”因操作失誤,誤將26元4500克的臍橙寫成了4500斤,B站一博主在看到后,引導粉絲利用商家價格漏洞獲利,導致該店鋪直接關店。
2024年8月,據媒體報道,淘寶一廚電網店員工發帖稱,因為優惠條件設置失誤,一夜之間被消費者以低價下單4000多單,總價值上千萬,網店不得不閉店。
對此,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此類事件首先要審視用戶下單后,用戶與商家的買賣合同是否已成立。
民法典“合同編”第283條第二款對網絡購物合同的成立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定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據此,一旦用戶下單,則視為雙方的合同成立。

有消費者認為公司存在刷單嫌疑,向平臺方投訴。
趙良善表示,如果商家為了吸引流量或刷銷售量,故意標錯價后再要求取消訂單的,應當按照“真意保留”的法理認定合同成立。“此背景下,商家不能隨隨便便撤銷合同,應當履行交貨的合同義務。”
趙良善說,如果商家并非為了營銷,只是因為員工操作失誤標錯價,那么依據民法典第147條及第151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因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裁定予以撤銷。商家可以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已成立的合同,合同被撤銷后,商家退費,且不發貨。
“但商家以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為由行使合同撤銷權的前提是,需有強有力的證據支撐,用以證明商家確實存在誤操作行為。”趙良善強調說。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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