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雙
廣告宣傳是商業主體推銷商品或服務的重要方式。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廣告宣傳渠道更多樣,形式內容更豐富。廣告宣傳本是“雙贏”的工具,然而,一些商家單純追逐利益進行虛假宣傳,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不利于企業間的良性競爭。近年來,“聽花酒”等一系列虛假廣告宣傳事件被曝光查處,本市啟動民生領域廣告監管專項行動,截至8月中旬,市場監管部門共查處虛假違法廣告案件800余件。
虛假廣告宣傳主要指利用廣告的方法對商品或服務做出與實際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消費者誤解的行為。從實踐來看,常見的虛假廣告宣傳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對商品本身成分等情況虛假發布,如聲稱所售的糧食產品“富含膳食纖維”,而實際商品并不符合規定標準;二是為證明商品所達到的標準、性能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數據、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三是宣傳商品具有實際不具備的功能效用,常見的如銷售普通食品時聲稱具有“美白淡斑”等功效或“提高免疫力”等保健功能。
在我國,虛假廣告宣傳行為被明令禁止。最早于1995年頒布施行的廣告法,即規定了禁止虛假宣傳的相關內容,包括“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等。2021年修正的現行廣告法進一步細化了廣告內容準則,并明確了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在不同情形下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假如實施了虛假廣告宣傳行為,輕則依法被處以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因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導致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相關人員需要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作為廣告發布的重要主體,經營者要堅持樹立誠信經營的理念,自覺抵制虛假廣告宣傳,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學習,避免“無知犯錯”,更不能明知故犯,以誠信經營贏得群眾好口碑,打造經營的“金字招牌”。消費者面對引人入勝的廣告宣傳時也要保持清醒理性,多選多看,擦亮慧眼,共同成就健康經濟和美好生活的“雙向奔赴”。
(作者單位: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檢察院)






京公網安備 110114020135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