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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下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了上海首例人工智能大模型著作權侵權案。
原告公司系知名IP《斗破蒼穹》系列動漫中美杜莎角色形象的著作權人。被告公司運營目前國內某頭部AI圖像生成平臺,平臺內匯聚了眾多類型和主題的AI生圖LoRA模型,依托大模型和諸多LoRA模型為用戶提供AI在線生圖等服務。
被告李某系平臺用戶,其截取《斗破蒼穹》系列動漫中美杜莎形象圖片二十余張,做成美杜莎圖包。李某使用平臺的“訓練LoRA”功能,將美杜莎圖包作為訓練素材投入,生成兩款美杜莎LoRA模型。經過平臺機審,被告李某將案涉美杜莎LoRA模型發布在自身賬號中。其他普通用戶使用案涉美杜莎LoRA模型時,通過輸入不同提示詞,能夠生成與美杜莎形象相同或實質性相似的各種圖片。
原告公司認為,“美杜莎”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案涉美杜莎LoRA模型能夠定向生成美杜莎角色形象,被告李某構成不正當競爭且侵犯了原告復制權、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平臺存在大量侵犯原告美杜莎角色形象的LoRA模型,在“動漫專區”中存在大量涉嫌侵犯《斗破蒼穹》其他角色形象的LoRA模型,被告對此放任,沒有盡到平臺責任。因此,原告訴請:二被告停止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發布聲明,以消除其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不良影響;平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200萬元,被告李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20萬元,二被告在15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公司辯稱,“美杜莎”一詞主要是指希臘神話中的蛇發女妖,并非原告獨創,不應作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予以保護。同時,作為平臺方,被告公司并不構成侵權。LoRA模型本身以及提供“訓練LoRA”功能作為技術,促進人工智能發展,并無侵權屬性。平臺及時采取必要措施,進行了下架,也及時通知了共享數據的海外AI平臺,已履行通知刪除義務。
被告李某庭審中陳述,深刻認識到自身的錯誤,已全面停止侵權。
金山法院審理后認為,“美杜莎”一詞最廣為人知的含義是希臘神話中的蛇發女妖,并非原告原創,并且“美杜莎”一詞含義豐富,多部漫畫、小說、游戲的角色名稱、歌曲名稱、植物品種名稱等以“美杜莎”命名,所以原告主張“美杜莎”作為其“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保護依據不足。
關于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法院認為,被告李某以商業使用為目的,在素材截取階段及LoRA模型訓練、發布及使用階段再現在先作品的獨創性表達、將“美杜莎”圖集和短視頻等素材通過網絡提供給公眾,侵害了原告對“美杜莎”作品享有的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在沒有證據能夠體現自然人有實質性智力投入的前提下,對于由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生成的圖片,并非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本案中,案涉美杜莎LoRA模型及美杜莎人工智能文生圖,未見被告李某的實質性智力投入,不構成作品,故被告李某不構成改編權侵權。
從被告公司所提供的服務和技術的特征來看,其并未直接參與LoRA模型的素材截取、訓練、發布和使用,提供的LoRA模型技術本身和訓練LoRA模型的功能,是促進生成式人工智能發展的中立技術,所以被告公司屬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本案中平臺是否構成侵權,應結合主、客觀要件綜合判定。平臺向用戶盡到了合理告知義務,設置了投訴舉報機制和發布審核機制,在收到起訴狀后及時下架了全部美杜莎LoRA模型,并更新平臺審核機制中的篩選關鍵詞,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及時通知了海外AI平臺,主觀上并無過錯,客觀上盡到了“采取必要措施”“轉通知”義務,不應認定構成侵權。
最終,金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李某停止侵犯原告公司所享有的《斗破蒼穹》系列動漫中美杜莎角色形象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公司經濟損失3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2萬元;駁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標題:《上海首例人工智能大模型著作權侵權案宣判,用戶被判賠償5萬元》
欄目主編:王海燕
本文作者:解放日報 王閑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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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編輯:邵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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