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消息,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有限公司日前修訂發布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登記業務規則。
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登記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監管要求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前和存續期內對基礎資產和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息登記的行為,包括初始登記和存續期變更登記。
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前,登記主體應當通過證券化系統辦理初始登記,錄入要素信息并上傳登記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礎資產明細信息、資產支持證券信息、動靜態數據信息、現金流歸集數據;
(二)《發行說明書》草案;
(三)《關于報送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的報告》;
(四)《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承諾書》;
(五)《法律意見書》《法律盡職調查報告》《會計意見書》《信用評級報告》等中介機構報告草案;
(六)對于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提交《發起機構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資本計提情況匯總表》;
(七)金融監管總局和銀登中心規定的其他信息與材料。
證券化登記通過核驗后,銀登中心發放唯一產品信息登記編碼。受托機構持產品信息登記編碼,按程序申請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取得產品信息登記編碼后取消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的,應當書面通知銀登中心,對應產品信息登記編碼作廢。
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存續期內,登記主體應當按照規定時間通過證券化系統辦理證券化產品存續期變更登記,錄入要素信息并上傳相關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最新基礎資產明細信息、統計信息及現金流歸集數據;
(二)重大事件信息;
(三)產品終止信息;
(四)金融監管總局和銀登中心規定的其他信息。
銀登中心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日常監測,建立風險監測機制與統計分析體系,定期向金融監管總局報告證券化產品風險監測情況,根據需要為市場提供證券化產品相關數據信息服務。
銀行業金融機構未按照《通知》和本規則要求實施證券化登記的,銀登中心督促相關登記主體糾正和限期實施整改,必要時進行行業通報;情節嚴重或者長期存在數據登記質量問題的,經報金融監管總局同意后,銀登中心將暫停受理證券化登記和發放產品信息登記編碼。







責編:陳玉堯 | 審核:李震 | 監審:古箏





京公網安備 110114020135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