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征國內環節稅貨物出口新規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外貿出口高質量發展,3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發了《關于應征國內環節稅貨物出口優化服務 規范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25年第8號),指導和幫助納稅人防范應征國內環節稅貨物(以下簡稱應征稅貨物)出口涉稅風險,切實維護外貿出口秩序。小編特別整理了《公告》的相關要點,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一、出口應征稅貨物范圍
(一)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
1、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的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不包括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中標機電產品、列名原材料、輸入特殊 區域的水電氣、海洋工程結構物]。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的生活消費用品和交通運輸工具。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因騙取出口退稅被稅務機關停止辦理增值稅退(免)稅期間出口的貨物。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貨物。
5、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增值稅退(免)稅憑證有偽造或內容不實的貨物。
6、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以及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不予免稅核銷的出口卷煙。
7、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貨物勞務:
(1)將空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退(免)稅憑證交由除簽有委托合同的貨代公司、報關行,或由境外進口方指定的貨代公司(提供合同約定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
(2)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業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的。
(3)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的。
(4)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后,自己或委托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等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有關內容不符的。
(5)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質量、收款或退稅風險之一的,即出口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不承擔購買方的索賠責任(合同中有約定質量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收款導致不能核銷的責任(合同中有約定收款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的。
(6)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并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
(二)適用消費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
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消費稅征稅政策的貨物,應按規定繳納消費稅,不退還其以前環節已征的消費稅,且不允許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款中抵扣。
二、納稅人出口應征稅貨物的應納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的計算
(一)應納增值稅的計算
1、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耗用的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金額)÷(1+適用稅率)x適用稅率
出口貨物若已按征退稅率之差計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并已經轉入成本的,相應的稅額應轉回進項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
應納稅額三出口貨物離岸價÷(1+征收率)x征收率
(二)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x比例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x定額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x比例稅率十銷售數量x定額稅率
三、出口應征稅貨物的納稅人稅務登記信息確認和注銷相關事項
稅務登記信息確認
納稅人向海關申報出口應征稅貨物前,應當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者辦稅服務廳在稅務部門完成登記信息確認。
溫馨提示:未在稅務部門完成登記信息確認或者屬于注銷、非正常、走逃(失聯)等稅務異常情形的,需完成相關涉稅事宜處理后,再行辦理海關手續。
注銷
出口應征稅貨物的納稅人,在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注銷前,應當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稅務注銷,并憑清稅證明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注銷登記,市場監管部門和稅務部門已共享清稅信息的,納稅人無需提交紙質清稅證明文書。
四、納稅人出口應征稅貨物,開具委托出口證明和代理出口證明的具體要求以及辦理流程
納稅人通過委托方式出口應征稅貨物的,委托方應該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期內,憑借委托代理出口協議(復印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委托出口貨物證明》,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委托代理出口協議后在《委托出口貨物證明》簽章。
委托方將《委托出口貨物證明》轉交給受托方,受托方持此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五、其他注意事項
出口應征稅貨物的納稅人、報關企業、報關人員等主體及相關人員,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報關單,不得虛構出口業務、虛報貨值、少報貨值等。
企業出口貨物,應當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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