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期 設備租賃有新招,成本少花路少跑!
海關總署關于推動綜合保稅區高質量發展23條綜合改革措施中促進貿易便利化,優化全流程監管方面提出對注冊在綜合保稅區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不具備實際入區條件的,可實行海關異地委托監管。
基建物資及設備進口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自國務院批準設立綜合保稅區之日起,入區企業進口自用的機器設備等實施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對注冊在綜合保稅區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涉及跨關區的,在確保有效監管和執行現行相關稅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實際需要,實行海關異地委托監管,相關貨物無需實際入區。該政策解決了船舶以及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難以實際運入綜合保稅區或入區成本高,導致難以實際開展融資租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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