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糧食產業的發展,出現了許多新的行業,
王力軍所從事的糧食經紀人就是催生的新行業
。
王力軍經營良好,將一雙兒女全部送入大學,誰知
有朝一日竟被人舉報觸犯刑法,判處非法經營罪
,這是怎么回事呢?
王力軍是1971年出生的土生土長的農民,他的家在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
為了賺錢養家,王力軍另謀出路,做上了糧食經紀人,收購玉米。
所謂的糧食經紀人
,就是收購農民的糧食,再將糧食送到糧庫,賺取差價,性質上就相當于中介,因此,也有人將其叫做二道販子。

農民將糧食賣給二道販子,二道販子將糧食進行剝殼等加工,最終運輸到糧庫,即使農民自己拉到糧倉,也多賣不了幾個錢,
所以多數農民都愿意將糧食賣給二道販子,便捷又舒心。

王力軍作為糧食販子,收購一斤玉米的利潤并不多,但是勝在薄利多銷。
起初做這一行的時候,為了規避風險,收購的規模不大,干這一行的時間久了,
王力軍便起了擴大規模的心思,不僅僅做深加工,而且要加大收購量。
正當王力軍如火如荼地開展自己的事業,準備大展手腳的時候,
工商局的工作人員找到王力軍,稱其被人舉報,涉嫌違法犯罪。
王力軍心生疑惑,
但是作為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還是配合了工商局的調查,并向公安局投案自首,
案件最終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到公安局。要知道,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可是兩個概念,犯罪的嚴重性不言而喻,王力軍有苦說不出。
審理期間,王力軍被刑事拘留并上繳違法所得,
其違法獲利數額為6000余元
。最終,王力軍因為積極應訴、認罪態度良好
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緩刑兩年,并處罰金2萬元。

因為是緩刑,不用到監獄服刑,王力軍也沒有提出上訴,判決自然而然就生效,但王力軍也因為六千元的利潤就留下來了案底。
這件事情在王力軍心里面還是留下了不小的陰影,對王力軍的事業也多了很多阻力,他心里面也有不滿:“為什么收購了這么多年的玉米,卻不知道是犯罪?養家糊口的事情,便民便己,居然被扣上了犯罪的帽子。為什么那么多人都在收購只有我被舉報?”
幸運的是,
2016年最高法對此案決定再審,
最高法特別指出,王力軍的行為不具備與我國刑法225條規定的違法經營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處罰必要性。
王力軍最終被判定無罪,王力軍雖然被洗刷了冤屈,卻也依舊心有余悸。
王力軍的事件就此過去了,其他類似的事件是否會繼續發生呢?其他已經發生的案件會解決嗎?其他無辜被冤枉的人又該去何處伸冤?

什么是非法經營罪?
我國刑法第225條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該規定包含三種非法經營行為及
一
種兜底性條款: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王力軍一審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就是依據兜底性條款進行的判決。
本案中,王力軍在違反有關工商規定,沒有取得營業執照和許可證的情況下,已經構成了行政違法,應當被處罰,在涉案金額巨大的情況下確實有涉嫌犯罪的可能性,因為王力軍的行為并不包含在非法經營的前三種行為,故而人民法院適用了兜底性條款。
認定中涉及的一個要點就是構成要件,非法經營罪主觀方面應當有故意及謀取利潤的目的,因不知行為非法而實施以謀取利潤的,目前按照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但是是否知道行為違法是一個很難界定的方面,一審法官應當是在認定王力軍應當知道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進行的判決,畢竟從事一個行業之前對行業也應當有一定的了解。

收購玉米的行為是否真的違法犯罪?
事實上,王力軍在收購玉米的時候,當時的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暫行辦法第8條規定:“凡常年收購糧食并以營利為目的,或年收購量達到50噸以上的個體工商戶,必須取得糧食收購資格。
年收購量低于50噸的個體工商戶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無須申請糧食收購資格。”
而王力軍收購的玉米價值21萬余元,
顯然達到了50噸的標準,應當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一般而言,
非法經營罪是行政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且達到犯罪程度的社會危害性,行政違法是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必要前提。
王力軍大量收購而未辦理收購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已構成行政違法,且其非法經營數額達21萬余元,數額較大。
但是認定犯罪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王力軍雖然違反了相關的行政規定,但是其
尚未達到擾亂市場秩序的危害程度,社會危險性和刑事處罰必要性都沒有到達必要的程度,
這也是后來最高法指定再審的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經過王力軍一案
我國糧食局已經修改了相關法規,糧食經紀人,農民,農貿市場交易者等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是無需辦理糧食收購資格的。
這也是案件推動法律修改的一個典型案例,本案最終也入選了“2017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事件”。

法律一直是為人民、為社會服務的。
時代瞬息變化,法律也隨著時代的進步不斷完善。
有時候法律修訂者主動進行完善,有時候一個案件在社會上引起較大影響,催促著法律的修訂。
王力軍案正是個案推動法治進程及法律改革的典型案例,法律的公平正義始終都會到來。

同時,王力軍的案件也給司法帶來了一定的啟示,兜底性條款本身是為了避免法律規定的漏洞,萬萬不能違背司法原則,擴大適用,必要時須按規定逐級請示
。
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萬不能讓法律寒了人民的心
。
此外,對于公民本身而言,也要樹
立起學法知法守法信法的理念,遵守法律,嚴格維護自己的就合法利益。
大家對此事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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