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消息,據央視新聞報道,12月2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發布關于印發《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為規則》的通知。

其中提出,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臨期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當理由降價提供服務的除外。
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平臺經營者的商業模式系對用戶長期免費的,且有利于推動創新進步、有利于提升經營者和消費者長遠福利的,可以不認定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此外,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費偏好、消費習慣等信息,運用數據和算法、平臺規則等手段,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
對于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采取自動續期、自動扣款方式收費的,每次扣款應當提前將扣款時間、金額、取消途徑以顯著方式提醒并通知消費者,允許消費者隨時取消自動續期、自動扣款。收費標準發生變化的,應當一并通知消費者。
《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為規則》將于2026年4月10日起實施,為經營者留出必要的規范調整時間。





京公網安備 110114020135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