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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設立首席合規官成為行業“標配”。
本文首發于21金融圈未經授權 不得轉載
作者 | 曹媛
編輯 |孫超逸
新媒體運營 | 張舒惠
金融機構正加速配齊“首席合規官”。
近日,平安銀行公告披露董事會決議信息,會議決定聘任吳雷鳴為首席合規官。須報金融監管總局核準。吳雷鳴還擔任平安銀行行長助理兼首席風險官。
12月18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查詢金融監管總局官網發現,今年以來已有近50家金融機構的首席合規官任職資格獲批,涵蓋銀行、保險、信托、集團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等金融機構。
政策背景是,去年12月,《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發布,要求金融機構應當在機構總部設立首席合規官,原則上應當在省級分支機構或者一級分支機構設立合規官。
上述辦法指出,首席合規官的職責包括,一是負責本機構的合規管理工作,組織推動合規管理體系建設,監督合規管理部門和合規崗位的履職情況,組織推動合規規范在機構內嚴格執行與有效落實;二是推動合規管理的制度建設、合規審查、合規檢查與評價、重大合規事件處理、合規考核、問題整改及隊伍建設等,確保合規管理工作有序運轉;三是按照要求定期向監管機構匯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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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銀行“首席風險官”兼任“首席合規官”
吳雷鳴是一名平安“老將”,從深圳發展銀行時期起便加入至今,自一線做起在各地分行均有歷練,且長期從事信貸審批、風險管理等工作。
公開信息顯示,加入深圳發展銀行前,他曾任職于中國農業銀行湖北省分行,2002年加入深圳發展銀行北京分行,歷任市場管理部市場調查室職員、經理、總經理助理兼貿易融資部副總經理;2006年7月至2009年10月,任深圳發展銀行信貸審批部、華北信貸審批中心副經理。2009年10月至2013年4月,吳雷鳴歷任平安銀行(原深圳發展銀行)北京分行信貸審批中心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總經理;2013年4月至2016年12月,歷任平安銀行鄭州分行信貸審批執行官、副行長兼風險總監;2016年12月至2020年6月,任平安銀行北京分行副行長;2020年6月至2023年12月,任平安銀行西安分行行長。
此后2023年12月至今,任平安銀行總行黨委委員;2024年4月至今,任平安銀行總行行長助理兼首席風險官。
此次吳雷鳴履新任平安銀行“雙首席”引發市場熱議。此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明確,允許行長(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任。并且,由行長(總經理)兼任的,豁免任職資格條件,不需要取得任職資格許可;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任的,需要符合《辦法》規定的任職條件,并取得任職資格許可。
記者注意到,金融機構“首席風險官”兼任“首席合規官”并非個例。如2025年2月,陸濤出任太平財險助理總經理,同時兼任合規負責人與首席風險官;9月,高立昌獲核準擔任中路財險副總經理并主持工作,兼任首席合規官、首席風險官;12月,太平洋人壽首席風險官陳英杰獲批兼任首席合規官,國壽養老保險首席風險官馬征亦獲批兼任首席合規官。
針對金融機構高管兼任首席合規官,德勤中國副主席吳衛軍等分析稱,從現實上看,是否設置專職專任的首席合規官,需要考慮金融機構實際的規模、業務復雜性與組織資源,以及首席合規官自身的勝任能力。在避免產生利益沖突的前提下,由某位高管(例如首席風險官、總法律顧問)兼任首席合規官,通常有助于節約金融機構的管理成本和運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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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0家金融機構配齊首席合規官
今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查詢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發現,今年已有近50家金融機構首席合規官獲得監管核準,涵蓋銀行、保險、信托、集團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等金融機構。
記者也梳理發現,金融機構設立首席合規官成為行業“標配”,其任職模式、選拔渠道和薪酬水平呈現出不同特點。
首席合規官的任職模式,主要分為專職專任和高管兼任兩類。專職專任能保障合規管理的專業性和獨立性,如匯華理財的欒雪劍專職擔任首席合規官,憑借外部從業經驗助力機構合規管理。
而金融機構內部高管兼任,在避免產生利益沖突的前提下,通常有助于節約金融機構的管理成本和運行成本,如紫金銀行聘任行長闕正和兼任首席合規官,江蘇銀行行長袁軍兼任首席合規官。
在提拔渠道上,金融機構的首席合規官以內部提拔為主流,如華夏銀行首席合規官楊宏,在該行國際業務部、國際化改造辦公室、信用卡中心、貿易金融部等多部門任職;首席合規官也不乏外部引進,如匯華理財的首席合規官欒雪劍,此前擔任廣銀理財首席合規官。
值得關注的是,隨著合規人才需求激增,多家中小銀行開始直接面向市場公開招聘。如江西銀行今年8月發布專業人才招聘啟事,計劃招聘總行首席合規官1名及聘蘇州分行、廣州分行合規官各1名;上饒銀行也發布了首席合規官招聘公告,且在招聘中明確要求須年齡45周歲以下。
“首席合規官”的任職條件也頗為嚴格,金融機構對候選人學歷、管理經歷、金融從業、合規從業經驗等均有硬性規定。如江西銀行在招聘啟事中明確:從事金融工作八年以上且從事法律合規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從事法律合規工作八年以上且從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從事金融工作八年以上且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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