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時代周報 作者:林昀肖
近日,上海市消保委稱一款標注“安徽哈博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哈博藥業’)生產、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健康藥業’)經銷”的“99%高純南極磷蝦油”產品,相關成分涉嫌虛假標注。
15款不同品牌的南極磷蝦油產品比較檢測結果顯示,其中一款由哈博藥業所生產的,標稱為“北京同仁堂99%高純南極磷蝦油”的產品,其磷脂標識值為43%,但檢測結果顯示該款產品磷脂含量為0。
12月16日,上海市消保委微信公眾號再發文表示,12月15日下午,上海市消保委針對北京同仁堂南極磷蝦油產品的相關問題,正式約談了該產品的經銷商與生產商。
生產商哈博藥業陳述,涉事產品由經銷商四川健康藥業定制采購,采購價格遠低于正常水平,產品包裝按照四川健康藥業要求制作,所有涉事產品均供給四川健康藥業,由其對外銷售。
哈博藥業承認,在生產過程中未添加其對外宣稱的“南極磷蝦油”。而經銷商四川健康藥業在約談中回避問題推脫責任,聲稱對產品的涉嫌造假行為毫不知情,與己無關。
12月15日,北京同仁堂健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集團七大二級集團之一)發布聲明稱,針對上述情況,公司立即責令四川健康藥業停止經銷該產品,并對涉事產品開展全流程核查與追溯。這款產品未經授權擅自突出使用“北京同仁堂”字樣,涉嫌違法,已啟動司法程序,對涉事企業進行起訴,以求維護廣大消費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聲明中表示,同仁堂始終把產品質量與消費者健康放在首位。“我們鄭重承諾,公司將進一步加強管理,與廣大消費者和相關各方一道,堅決抵制任何影響消費者健康、企業品牌形象與各方合法權益的行為。愿誠懇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與指導,共同維護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
同仁堂方面也表示,鄭重提醒廣大消費者,請務必通過正規渠道購買“北京同仁堂”產品,并認準“同仁堂”雙龍圖案商標,避免權益受損。
有法學專業人士向時代周報記者表示,從同仁堂的聲明來看,其強調涉事產品是孫公司四川健康藥業經銷,且未經授權擅自使用“北京同仁堂”字樣,隨后啟動司法程序起訴涉事企業,還提醒消費者認準“雙龍商標”。
“從法律和品牌責任看或難以完全脫責,子公司的質量問題會嚴重損害集團的品牌商業價值,若涉及重大違法,監管部門也可能查處母公司。”該法學專業人士強調。
據官網介紹,哈博藥業成立于2008年,是專業從事營養食品、保健食品的研發、生產、加工、銷售為一體的企業,產品涵蓋片劑、粉劑、顆粒劑、軟膠囊、硬膠囊、固體飲料、特殊膳食等多種劑型。其合作企業包括國藥集團、燕之坊、葫蘆娃、修正藥業、貝因美和珍奧集團。
時代周報記者查閱天眼查信息顯示,哈博藥業近3年有5次行政處罰,涉及未按規定銷售食品、廣告引證內容違規等多項問題。
其中最近一次處罰日期為2025年11月10日,涉及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的行為,此次又卷入產品成分虛假標注的爭議。
天眼查企業信息查詢顯示,四川健康藥業成立于2000年,是中國北京同仁堂集團成員,總部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是一家從事中藥材加工、健康食品及健康酒生產銷售的企業,其注冊資本為1.3億元。北京同仁堂健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四川健康藥業的控股股東,持股比例為51%。中國北京同仁堂(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則持有北京同仁堂健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49.07%股份。
在12月16日公告中,上海市消保委表示,經過大量調查,認為涉事企業存在涉嫌故意造假行為,既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也違反市場經營誠信原則。其一,涉事企業明知產品中未添加“南極磷蝦油”,卻宣稱磷脂含量43%,產品與宣傳嚴重不符;其二,涉事產品在包裝與營銷宣傳上存在刻意混淆誤導行為。
而上海市消保委約談時,四川健康藥業稱對造假毫不知情。上述法學專業人士認為,“對消費者而言,四川健康藥業作為同仁堂集團成員,其經銷的產品很容易被視作同仁堂體系內產品,集團單純的聲明或難以打消公眾疑慮。”
上海市消保委提出三點意見,敦促四川健康藥業立即自查,如實向廣大消費者說明情況;就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向消費者做出誠懇道歉;與生產商一起盡快召回問題產品,為消費者辦理退換貨并依法賠償。同時,上海市消保委已及時函告四川有關監管部門關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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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上述事件,北京中醫藥大學衛生健康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鄧勇在接受時代周報記者采訪時指出,破局需明確核心品牌與子品牌的權責,比如嚴格限定核心“雙龍商標”的使用范圍,僅用于集團直營或高度管控的核心產品線;對子公司的自有商標,要杜絕其借股權關聯做“同仁堂”隱性背書,避免消費者混淆。
鄧勇認為,同仁堂需對貼牌企業實施嚴格的準入機制,核查生產資質、生產標準等硬性指標。同時,可引入飛行檢查機制,不定期抽查生產流程;借助區塊鏈技術實現原料、生產、流通全流程溯源。
除此之外,鄧勇也指出,應強化責任綁定與違規懲戒,要打破子公司或孫公司出問題卻與集團“撇清關系”的局面,建立集團對下屬企業的連帶責任機制。
“若子公司的貼牌產品出現質量或虛假宣傳問題,集團需承擔相應的監管失職責任,以此倒逼集團加強對下屬企業的管理。此外,對違規授權、放任貼牌產品造假的行為設立零容忍規則,給予高額罰款、撤銷授權等嚴厲懲戒。”鄧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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