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訊(記者 陳曉娟)日前,河北證監局對長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城人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2025年9月23日,長城人壽增持新天綠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天綠能,600956.SH;0956.HK)股票100萬股,增持后合計持有新天綠能股票21040萬股,占新天綠能總股本的5.0027%。2025年9月24日,長城人壽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披露上述交易行為。
罰單信息顯示,長城人壽在持有新天綠能股份達到5%時,未停止買賣新天綠能股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規定,河北證監局決定對長城人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該公司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范證券交易行為,杜絕此類違法違規行為再次發生。該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河北證監局)
據悉,在此次舉牌前,長城人壽共持有新天綠能股票20940億股,占其總股本比例為4.9790%。后通過二級市場買入連續交易實現舉牌,資金來源為其自有資金賬戶資金和傳統賬戶、分紅賬戶保險責任準備金。
根據《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從行業情況來看,保險公司因舉牌動作被處罰案例甚為罕見。
有保險資管公司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長城人壽或是在連續交易過程中有誤判,觸及舉牌線后仍有交易動作,因此收到警示函,這種錯誤屬實沒有必要。
中國政法大學資本金融研究院研究員劉彪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證券法》對5%舉牌線的報告和交易限制規定非常清晰,違法成本明確、監管監測嚴密。近兩年,保險資金舉牌呈現爆發式增長,保險機構作為專業機構投資者本應更熟悉市場及交易規則。此次長城人壽遭罰,也給其合規和風控敲響警鐘。
就具體操作問題及后續整改情況,記者采訪到長城人壽相關負責人,截至發稿未獲回復。
近年來,長城人壽在二級市場上舉牌動作頻繁。僅2025年,公司就先后舉牌中國水務(0855.HK)、大唐新能源(1798.HK)、秦港股份(601326.SH,3369.HK)等上市股票。( 陳曉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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