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4日,網約車司機閆俊峰在駕駛途中猝死。突如其來的變故,讓他的家庭陷入困頓。 閆俊峰的妻子張杰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閆俊峰2020年開始在滴滴平臺做網約車司機,今年7月又開通了火箭出行。事發前10天內,他主要在這兩個平臺接單。由于愛人猝死時未處于接單狀態,不符合網約車平臺為其投保的“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險”保障范圍,同時平臺稱自己與司機是合作關系,沒有為他購買其他意外保險,目前可能面臨無法獲得任何賠償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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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閆俊峰最后一次出車的監控視頻截圖
11月26日,火箭出行表示,火箭出行將積極配合家屬走相關流程,并且基于人道主義向家屬提供慰問金。滴滴出行相關負責人也表示,會按照平臺的關懷保障措施,為家屬提供相應的人道主義援助。
網約車司機駕駛途中猝死
事發時未接單
張杰告訴記者,愛人閆俊峰此前一直做出租車司機,沒有自己的汽車,2020年有了車牌,才購置新車開始在滴滴平臺做網約車司機。今年7月,他又開通了火箭出行。在事發前10天內,他主要在這兩個平臺接單,滴滴平臺從2025年8月25日到9月3日一共接了15單,收入是369.66元;火箭出行從2025年8月25日到9月3日一共接單62單,收入是1989.13元。閆俊峰猝死前一天,在滴滴平臺和火箭平臺都有接單。他在滴滴平臺接了3單;在火箭平臺接了10單。
張杰介紹,此前她自己是北京通州某紀念館的講解員,閆俊峰開網約車是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他每天早上6點多就出門接單,晚上6點多才收車。出事當天,從村里查到的監控顯示,閆俊峰6點11分就離開村子。不曾想,這是他最后一次出車——警方發現他在北京市通州區精神衛生中心北側潞苑北大街北側猝死。
張杰認為,閆俊峰在出車時猝死,應該屬于職業傷害,平臺應給予相應保障或者賠償。于是她聯系了滴滴平臺和火箭出行。不過,聯系過兩家平臺后,張杰了解到,愛人猝死時并沒有在接單過程中。
張杰說,火箭出行稱,閆俊峰出事時沒有在接單過程中,不符合網約車平臺為其投保的“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險”保障范圍。滴滴平臺稱自己與司機是合作關系,沒有為他購買其他意外保險,但愿意根據閆俊峰過去的接單量和出車時長給予10萬元的愛心援助。
網約車平臺:
會為死者家屬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11月26日,紅星新聞記者與滴滴平臺取得聯系。滴滴出行相關負責人表示,為閆師傅的離開深感痛心。事發后,滴滴的安全專員與家屬取得聯系并溝通善后事宜。根據核查,閆師傅9月3日16時左右在該平臺完成最后一單,該筆訂單沒有異常情況。
該負責人說,事發前30天,閆師傅在平臺共完成50單,平均每天完成近2單。盡管閆師傅主要在其他網約車平臺接單跑車,在滴滴平臺接單頻率很低,但是閆師傅也曾作為滴滴的司機開展過服務,滴滴也會按照平臺的關懷保障措施,為家屬提供相應的人道主義援助,希望幫助家屬度過這一艱難時刻。“后續我們還將持續跟家屬溝通,盡力幫助家屬做好善后事宜。”
火箭平臺有關負責人則表示,從閆俊峰家人處得知他不幸離世的消息,深感痛心。經核實,9月4日當事人發生不幸當天,并未在火箭出行平臺上線。接下來,火箭出行將積極配合家屬走相關流程,并且基于人道主義向家屬提供慰問金。
“合作關系”還是“勞動關系”?
成為平臺賠償責任的關鍵
這起事件背后,該如何認定網約車司機與平臺的關系?網約車司機猝死平臺是否該承擔賠償責任?司機在多個平臺接單,平臺間如何分擔責任?都成為值得關注的問題。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如果平臺僅為司機提供訂單信息,是否接受以及每日的接單量以及工作時長都由司機自主決定,且對司機所適用的獎勵和懲罰機制不構成經濟從屬性、管理從屬性的,二者之間可能屬于中介或者勞務關系,雙方地位平等。依據《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業務經辦和征收管理規程(試行)》第三條、第十九條,只要司機通過平臺注冊并接單,以平臺名義提供出行服務獲取報酬,平臺就需為其辦理職業傷害保障參保,雙方形成法定的參保與保障對應關系,司機在其平臺接單,就必須按規定為司機繳納職業傷害保障費。司機猝死被確認屬于履行平臺服務內容相關的職業傷害,平臺需配合申請職業傷害待遇,待遇包含死亡待遇等。
付建表示,如果能確定司機猝死時正執行滴滴或火箭出行的訂單,相應平臺可能需要承擔責任。如果無執行訂單,可結合各平臺的參保繳費記錄、對司機的派單頻次、時長管控等情況,判斷責任歸屬平臺。
浙江鐵券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永輝表示,網約車司機與平臺通常為合作關系,這是基于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核心特征是司機自主接單、按訂單分成、自擔車輛運營成本。但若平臺通過算法強制派單、控制在線時長、要求業績達標等實質管理行為,則可能突破合作關系,被認定為非典型勞動關系。
張永輝表示,網約車平臺提出與司機是合作關系,需進一步核查其是否對司機有實質控制,比如是否強制派單、限制接單自由。若僅提供信息撮合,無強制要求,則為合作關系。若有實質管理,則可能認定為勞動關系。若是勞動關系,本案中,司機“出車時猝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平臺需承擔工傷賠償責任。若為合作關系,平臺僅在有過錯時承擔賠償責任,比如讓司機超負荷工作、未提示疲勞駕駛風險、未配置應急救助機制等。
紅星新聞首席記者 吳陽
編輯 郭莊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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