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消息,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通告,就《鄭州住房公積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集時間為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21日。
管理辦法提出,在鄭州市行政區域內認購保障房,且符合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的,可申請保障房貸款。
有保障房貸款需求的購房人憑保障房認購證明、購房合同、首付款支付憑證及辦理公積金貸款所需的其他申請材料,按照公積金貸款業務流程,到購房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事服務大廳提出貸款申請,辦理借款手續,簽訂借款合同。
保障房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以及其他事項結合保障房來源渠道,對照新建商品房或存量商品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審批。公積金中心應于受理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或不準予貸款的批復。
保障房貸款通過審批后,公積金中心應于辦理房屋抵押登記后5個工作日內,委托銀行將貸款資金轉入購房合同約定的保障房收款賬戶。
今年7月29日,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鄭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明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配售價格。首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分為配售項目和預配售項目,共計1999套。
鄭州住房公積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以下簡稱“繳存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規范住房公積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貸款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精神,結合《鄭州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涉及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鄭政〔2024〕10號)所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下簡稱“保障房”)。
第三條 本辦法所述住房公積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歸集余額為資金來源,向購買保障房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保障房貸款”)。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房貸款的本質屬性為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由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受理審批,并委托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受托銀行發放和回收。
第五條 在鄭州市行政區域內認購保障房,且符合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的,可申請保障房貸款。
第六條 有保障房貸款需求的購房人(以下簡稱“借款人”)憑保障房認購證明、購房合同、首付款支付憑證及辦理公積金貸款所需的其他申請材料,按照公積金貸款業務流程,到購房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事服務大廳提出貸款申請,辦理借款手續,簽訂借款合同。
第七條 保障房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以及其他事項結合保障房來源渠道,對照新建商品房或存量商品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審批。公積金中心應于受理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或不準予貸款的批復。
第八條 保障房貸款通過審批后,公積金中心應于辦理房屋抵押登記后5個工作日內,委托銀行將貸款資金轉入購房合同約定的保障房收款賬戶。
第九條 借款人獲得保障房貸款后,可以按照公積金貸款的有關政策或管理規定,辦理購房提取、還貸提取、委托提取還貸及貸款合同變更等業務。
第十條 為保障繳存職工申請保障房貸款,保障房出售人或運營機構應提前向公積金中心報送保障房項目的有關信息以及保障房收款賬戶。
第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應根據保障房出售人或運營機構提供的保障房信息資料,按照保障房來源渠道登記保障房貸款項目信息和收款賬戶。
第十二條 保障房貸款采用“階段性保證+房屋抵押”的擔保模式,以所購房屋設定抵押為貸款提供擔保,同時由擔保機構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
第十三條 為防范貸款風險,避免重復借貸,辦理保障房貸款時,公積金中心應以所購保障房為抵押物申請抵押登記,貸款結清后,應為借款人出具抵押登記解除手續。
第十四條 借款人所購保障房發生回購或被收回情形時,借款人或保障房運營機構應提前結清保障房貸款剩余本息(含逾期本息、罰息和擔保機構代償資金,下同)。
第十五條 保障房貸款發生逾期后,公積金中心及擔保機構應及時督促借款人歸還逾期。若出現連續3期或累計6期以上逾期,且借款人拒不歸還貸款逾期本息情形,公積金中心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求判令借款人提前結清貸款剩余本息,借款人不能提前結清的,判令保障房運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收回保障房,提前結清貸款剩余本息。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報道:
鄭州出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明確申請條件、配售價格
鄭州首批1999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來了,部分項目均價5750元/㎡
鄭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推售兩日,已有4459個家庭申請報名
責編:陳玉堯 | 審核:李震 | 監審:萬軍偉






京公網安備 110114020135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