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證監會發布通知,就《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據了解,本次修訂包括:
強化合規風控能力要求。根據中國證監會以及銀監相關規定,證券公司評級為A類或者商業銀行評級為2級以上的,表明相關機構合規與風控體系相對完善,能夠滿足開展相關業務的基本標準。為此,要求申請人最近三年監管評級在2級或A類以上。另一方面,提高凈資產要求,強化風險承受能力,要求商業銀行凈資產不低于500億元人民幣,證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凈資產不低于300億元人民幣。
完善取消資格的情形。在《辦法》第52條規定的可以取消基金托管資格情形中,增加“未實質開展基金托管業務,取得業務許可證滿2年后,連續36個月月均基金托管資產規模低于50億元人民幣”的情形。
允許優質托管機構設立全資子公司專門從事托管業務。《辦法》第8條增加一款,明確金融機構近三年基金托管業務規模、收入、利潤、市場占有率等指標居于所在行業前列,且基金托管業務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能力優良、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可以設立全資子公司專門開展托管業務。全資子公司申請基金托管資格,須符合的條件與其他申請人總體一致,同時考慮托管子公司實際,將實收資本標準降低至50億元人民幣。金融機構設立子公司專門開展托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的規定。
強化母公司職責。考慮到對子公司申請基金托管資格的實收資本要求適當降低,明確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子公司托管規模,建立相應的資金支持機制(第16條);托管子公司承擔市場結算參與人職責的,金融機構應當為其提供支持,協助子公司落實交收責任,避免子公司發生交收違約(第18條)。






















責編:陳玉堯 | 審核:李震 | 監審: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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