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26 日消息,中國人民銀行出臺頒布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 2 號)、《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 17 號)同時廢止。
《實施細則》共六章、七十七條,包括總則,設立、變更與終止,支付業務規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旨在細化《條例》規定,為支付機構規范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主要內容有:
一是明確行政許可要求。按照《條例》設置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細化支付機構設立、變更及終止等事項的申請材料、許可條件和審批程序,持續提升監管規則透明度,優化營商環境。 二是細化支付業務規則。明確支付業務具體分類方式和新舊業務許可銜接關系,實現平穩過渡。規定用戶權益保障機制和收費標準調整要求,充分保護用戶知情權、選擇權。 三是細化監管職責和法律責任。明確重大事項和風險事件報告、執法檢查等適用的程序要求。強化支付機構股權穿透式管理,防范非主要股東或受益所有人通過一致行動安排等方式規避監管。此外,還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及分支機構的處罰權限和措施。 四是規定過渡期安排。明確已設立支付機構應在過渡期結束前,達到有關設立條件、凈資產與備付金日均余額比例等要求。過渡期為《實施細則》施行日至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不滿 12 個月的,按 12 個月計。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將持續做好《條例》和《實施細則》貫徹落實工作,督促支付機構以服務實體經濟為本,堅守合規底線,堅持守正創新,推動非銀行支付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官方強調:起草過程中,主要把握以下原則:
一是堅持依法行政。細化《條例》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工作要求,推動行政許可工作依據充分、流程規范、公開透明。優化變更事項審批程序,提升審批效率。
二是堅持穩中求進。保持監管工作的延續性和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明確新舊支付業務銜接方式,設置較為充足的過渡期,確保平穩過渡。
三是堅持規范與發展并重。統籌發展與安全,結合市場實際,合理適度提高注冊資本和凈資產要求,提升支付機構風險防御能力,引導其回歸本源,提高服務實體經濟質量和水平。
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 2 號),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為 5 年。由于各支付機構設立時間不同,支付業務許可證到期日也不同。為保障行政許可相對人權利,《實施細則》將過渡期設置為《實施細則》施行日至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條例》施行前已設立的支付機構,擬繼續從事核準的部分或全部支付業務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換發長期有效的支付業務許可證。此外,個別支付機構需要一定時間調整以滿足凈資產有關要求,為確保平穩過渡,《實施細則》對凈資產與備付金日均余額比例要求也設置了同等時長的過渡期。
考慮到 17 家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分別于 2024 年 7 月 9 日和 2025 年 3 月 25 日到期,距離《實施細則》施行日較近,為保障這兩批次支付機構具有充足的準備時間,《實施細則》將其過渡期放寬至 12 個月。
在《實施細則》中,官方明確規定申請設立支付機構需提交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材料,需要提供公司股權架構圖和控制框架圖、實際控制權和控制關系說明材料,且人民銀行官網有權公示支付機構的股權結構和股東明細,持股比例,實際控制人名單。
此外,公司凈資產最低限度按照公司備付金日均余額 5% 計算,從而規避了某些金融機構無底線加杠桿的行為,防止股東利用有限責任逃脫無限債務。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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