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諾誠游戲法 朱駿超 陳杰
01
《陰陽師》維權案判決書公開,
“拉踩”廣告構成商業詆毀
近日,《百鬼物語》與《陰陽師》游戲的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的二審判決書公開。
此前,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該案作出維持一審的判決,認定被告三公司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按照侵權事實的參與度,A公司賠償網易100萬元,B公司對其中的9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C公司對其中的3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2016 年,網易上線發行《陰陽師》手游,知名度較高。2018 年,A、B公司運營的《某某物語》上線,可通過C公司平臺獲取,與《陰陽師》屬同類游戲產品。
網易發現《某某物語》與《陰陽師》美術風格等相似,且《陰陽師》美術作品在《某某物語》中被多次使用,還在C平臺發現“拉踩” (夸一貶一)《陰陽師》的文章。網易遂向廣州互聯網法院 (一審法院)起訴三家公司,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承擔賠償責任。
諾誠評論:
針對被告的商業詆毀行為,我們認為本案判決值得關注的地方在于:
(1)比較廣告本身并非必然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是對廣告內容是否屬于客觀評價采取較為嚴格標準。即便是否需要“肝”的評價本身是中性的,不存在明顯貶低的含義,但是如果 存在“以己之長攻彼之短”的片面評價行為,導致玩家對游戲整體的評價產生誤判,則屬于商業詆毀行為。
(2)在字母縮寫與游戲類型等元素結合,指向性足夠明確的情況下, 用字母縮寫來指代具體的游戲名稱,并不能規避商業詆毀的風險。
(3)在廣告主顯名發布比較廣告的情況下,玩家對于廣告主拉踩言辭的信賴度會降低,因此對于比較措辭的準確性要求,匿名發布的標準要高于顯名發布的標準。
02
盛趣獲賠160萬,
首例網游訴游樂園商標侵權案二審宣判
首例網游訴游樂園商標侵權案二審維持原判,法院認定“龍之谷”和“華昌龍之谷”游樂園,侵害了盛趣游戲旗下《龍之谷》游戲的商標權。被告被判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盛趣游戲160萬余元。
據悉,《龍之谷》是由盛趣游戲、上海歡樂互娛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研發的一款游戲,于2017年上線運營。
2020年,盛趣游戲發現,南京一游樂園以“龍之谷”“華昌龍之谷”進行命名并進行大量宣傳推廣,使得大量用戶誤以為該游樂園與《龍之谷》游戲存在關聯性。
盛趣游戲發函要求游樂園運營方進行整改未果后,遂將其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訴。9月底,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做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并駁回被告的全部上訴請求。
諾誠評論:
以本案為鑒,在證明游戲商標知名度時可以盡量找認可度高的官方評價進行佐證,其次是權威性較強的媒體報道,再者是游戲榜單或游戲官方社交帳號的粉絲量等,以爭取盡可能高的判賠額。
而且,結合我們過往處理商標侵權案件的經驗,若適用法定賠償作為?商標侵權賠償計算方式,法院所在地的經濟水平、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也會成為影響判賠額的重要因素,建議游戲公司選擇訴訟管轄法院時,也需將此列為考量因素。
03
運營游戲私服8個月賺488萬元,
25人被判刑
近日,十堰市張灣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侵犯著作權案件一審判決生效,其中25人被判刑,另有4人因未達夠罪標準作不起訴處理,但仍受到了行政處罰。
2022年12月底私服搭建成功,蔣某找到曾某等7人組成收款團隊,并且發展了19個下級代理,通過多種方式推廣私服游戲,8個月非法經營數額達488萬元。
蔣某、黃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三年九個月,分別并處罰金33萬余元、36萬余元;曾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其余22人均被判處緩刑并處罰金,另有4人因未達到夠罪標準已作不起訴處理。
針對不起訴處理的4人,檢察院發揮了行刑銜接機制,嚴厲打擊犯罪行為。其中2人被行政機關作出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另2人被行政機關作出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并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諾誠評論:
游戲私服問題一直是游戲公司的心腹大患,如果無法有效管控,則會嚴重損害游戲公司的收益,以及縮短游戲生命周期。
游戲公司應建立日常巡查機制,監測游戲私服問題。一經發現相關情況,可考慮從民事、行政、刑事多角度切入維權,以全面打擊私服產業鏈。
04
游戲公司虛假記載被查,
母公司及相關負責人被罰700萬元
9月14日,某上市公司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因2017年并購的游戲子公司被證監會認定報表存在虛假記載虛增超3億元的利潤。虛增利潤是因為該游戲公司與廣告代理商合作期間,未將已消耗的游戲推廣充值金額計入銷售費用和營業成本,而是大量掛預付賬款。
證監會對 上市公司及其時任副總裁等責任人給予警告,并處罰款合計700萬元。
招聘內容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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