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中國證監會披露了日本瑞穗證券株式會社獨資設立瑞穗證券(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穗證券”)的申請文件提出了反饋意見。

反饋意見中,中國證監會要求瑞穗集團、日本瑞穗證券株式會社提供2023年度經審計財務報表(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補充更新提供近三年長期信用評級及展望;更新近三年證券承銷、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國際排名情況,補充提供證券經紀業務國際排名情況,說明相關數據來源及權威性。
此外,中國證監會指出,根據申請材料,擬設公司初期以債券業務為主,開拓國內債券的銷售和交易;股權方面僅開展承銷。中國證監會要求其補充說明證券經紀、證券自營是否亦不涉及股權業務。同時,中國證監會要求日本瑞穗證券株式會社結合擬設證券公司經營范圍,補充說明擬申請各項業務牌照初期、中期具體業務規劃。
在此次反饋意見中,中國證監會關注到,擬設證券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均不具備與擬任職務相關的證券基金業務經驗,對此,中國證監會要求就其勝任能力進行論證。
最后,中國證監會還提到,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中國證監會要求日本瑞穗證券株式會社根據有關要求,做好擬設證券公司章程、內部治理機制設計等與新《公司法》的銜接。此外,中國證監會還要求其根據有關規定,完善擬設證券公司高管提名安排,并在公司章程等制度中予以固化。
責編:李文玉 | 審核:李震 | 監審: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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