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12 月 16 日消息,根據國家標準委下達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完成了《汽車車門把手安全技術要求》等 7 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報批稿)、《電動汽車安全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外文版(報批稿)的編制工作。
為進一步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現對標準報批稿及編制說明予以公示。IT之家摘選部分重點內容如下:
標準名稱
標準摘要
建議實施日期
汽車車門把手安全技術要求
本文件規定了汽車車門把手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同一型式判定,本文件適用于 M1類、N1類汽車和多用途貨車的車門把手,其他車輛車門把手參照執行
2027 年 1 月 1 日
《汽車軟件升級通用技術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第 1 號修改單
本文件主要對標準的適用范圍、標準的執行日期、同一型式判定以及條款用詞進行了調整
發布即實施
《汽車整車信息安全技術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第 1 號修改單
本文件主要對標準的適用范圍、標準的執行日期、同一型式判定以及條款用詞進行了調整
發布即實施
《汽車正面碰撞的乘員保護》強制性國家標準第 1 號修改單
本文件主要調整了安全氣囊標簽樣式,增加了正面碰撞試驗后低壓系統蓄電池安全防護技術要求
2027 年 1 月 1 日

《汽車車門把手安全技術要求》規定了汽車車門把手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同一型式判定。
4.1 一般要求
4.1.1 車門外把手
4.1.1.1 每個車門(不包括背門)應配備機械釋放車門外把手。車輛的安全設計應為當發生不可逆約束裝置展開或動力電池熱擴散等事件后,能夠在不借助工具的情況下,通過機械釋放車門外把手開啟車門;對于裝備電子控制式車門鎖止裝置或自動激活式車門鎖止裝置的車輛,在鎖止裝置處于鎖止狀態時,當發生不可逆約束裝置展開或動力電池熱擴散等事件后,能夠在不借助工具的情況下,通過機械釋放車門外把手開啟車門。
4.1.1.2 車門外把手應位于附錄 A 規定的陰影區域內,或鄰近陰影區域的車門或車門框架附近區域。平動開啟車門的陰影區域如圖 A.1 所示,向上旋轉開啟車門的陰影區域如圖 A.2 所示,其他類型車門的陰影區域如圖 A.3 所示。
4.1.1.3 車門外把手在任意狀態時,相對車身表面應具備操作機械釋放功能的手部操作空間,該操作空間應能夠放置如圖 1 所示的模塊

4.1.2 車門內把手
4.1.2.1 每個車門(不包括背門)應配備至少一個機械釋放車門內把手。單個車門配備多個機械釋放車門內把手時,獨立操作任一車門內把手應能夠開啟車門。
4.1.2.2 每個車門(不包括背門)至少有一個機械釋放車門內把手應易于車內乘員識別,其安裝位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 位于無車內構件遮擋的位置,在對應乘員位置直觀可見;
b) 位于車門或距車門邊緣(車門關閉狀態下的可見區域的邊緣)不大于 300 mm 的位置;
c) 當鎖體在車門上時,機械釋放車門內把手的縱向中心位置位于鄰近車門的同排座椅 R 點前方、且垂向中心位置在 R 點上方 0 mm 至 680 mm 區域內,如圖 A.4 所示。
4.1.2.3 車門內把手(除具備機械釋放且操作方向唯一的直柄式、環式、豎柄式的車門內把手之外)應配備符合以下要求的永久性標志:
a) 根據車門開啟方式,標志的圖形如圖 2 或圖 3 所示,準許圖形鏡像表示,圖形尺寸至少為 10mm×7mm,可對圖形線條的粗細、間隙、圖形的比例、弧線弧度、導角等進行調整,但不改變標
志的車門、車體、前后風窗等基本構成要素,不影響使用時的可辨認性,可附加中文描述;
b) 位于無任何遮擋的位置,能夠指明車門內把手的位置;
c) 圖形顏色與背景顏色有鮮明的對比且易于識別;
d) 夜間等陰暗情況清晰可見(包括但不限于背光、車內照明等)。
4.1.2.4 車門內把手(除電子按鈕式車門內把手和具備機械釋放且操作方向唯一的直柄式、環式、豎柄式的車門內把手之外),在 4.1.2.3 規定的標志附近或車門內把手附近應增加能表明開啟方式(如:操作方向或操作次數)的中文或圖示說明,中文或圖示高度不小于 6 mm,在對應乘員位置直觀可見。

4.1.3 使用說明書
車輛產品使用說明書應包括車門把手的使用說明,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a) 日常情況下車門把手的位置及操作說明;
b) 緊急情況下車門把手的操作說明。
4.2 特殊要求
4.2.1 性能要求
4.2.1.1 對于能夠在車外電釋放門鎖的車輛,按照 5.1 或 5.2 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試驗后應在不借助工具的情況下,通過機械釋放車門外把手的單次或重復動作開啟車門(不包括背門)。
4.2.1.2 按照 5.3 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試驗后應在不借助工具的情況下,通過機械釋放車門內把手的單次或重復動作開啟車門(不包括背門)。
4.2.2 強度要求
按照 5.4 規定的方法對車門把手(不包括背門)進行試驗,試驗過程中車門把手不應斷裂或脫落;試驗后車門把手應能開啟車門。
試驗方法
5.1 車門外把手靜態試驗
5.1.1 車輛至少包括車門外把手、門鎖、鎖止裝置、車門鎖控制器、相關線束及供電電源等系統且能夠正常工作。
5.1.2 車輛處于靜止狀態,門鎖處于全鎖緊位置,鎖止裝置處于鎖止狀態,斷開車輛的動力蓄電池(如有)。
5.1.3 采用但不限于以下任一方式達到或等同達到車輛不可逆約束裝置展開的閾值:
a)物理觸發;
b)模擬觸發(輸入信號等方式)。
5.1.4 以達到車輛不可逆約束裝置展開閾值為起始時刻,在 70 ms ± 5 ms 時,斷開低壓輔助系統供電的蓄電池。若車輛配備多個且布置在不同區域(如發動機艙、乘員艙、行李艙等不同區域)的給門鎖系統供電的蓄電池,則斷開其中一個。
5.1.5 一分鐘后,斷開車輛的其他低壓輔助系統供電的蓄電池,操作機械釋放車門外把手,檢查車門開啟情況;5 min 后,操作機械釋放車門外把手,檢查車門開啟情況。
5.2 車門外把手動態試驗
5.2.1 試驗車身至少包括車門(不包括背門)、車門外把手、門鎖、鎖止裝置、車門鎖控制器、相關線束及供電電源,并按照原車狀態安裝在白車身上,且能夠正常工作。
5.2.2 門鎖處于全鎖緊位置,鎖止裝置處于鎖止狀態,斷開車輛的動力蓄電池(如有)。
5.2.3 進行正面碰撞滑車試驗,滑車加速度波形應在圖 4 和表 1 規定的通道范圍內。
5.2.4 在圖 4 規定的滑車加速度波形的 30 ms ± 5 ms 時注入模擬觸發信號,在 100 ms ± 5 ms 時,斷開車輛的低壓輔助系統供電的蓄電池。若車輛配備多個且布置在不同區域(如發動機艙、乘員艙、行李艙等不同區域)的給門鎖系統供電的蓄電池,則斷開其中一個。
5.2.5 一分鐘后,斷開車輛的其他低壓輔助系統供電的蓄電池,操作機械釋放車門外把手,檢查車門開啟情況;5 min 后,操作機械釋放車門外把手,檢查車門開啟情況
5.3 車門內把手試驗
5.3.1 車輛至少包括車門內把手、門鎖、鎖止裝置、車門鎖控制器、相關線束及供電電源等系統且能夠正常工作。
5.3.2 車輛處于靜止狀態,門鎖處于全鎖緊位置,鎖止裝置處于鎖止狀態,兒童鎖系統處于非鎖止狀態,斷開車輛的動力蓄電池和低壓輔助系統供電的蓄電池。
5.3.3 操作機械釋放車門內把手;若機械釋放車門內把手相鄰有形狀或顏色易于識別的手動機械解鎖鎖止裝置,則先手動解鎖該裝置,再操作機械釋放車門內把手。
5.3.4 檢查車門開啟情況。
5.4 車門把手強度試驗
5.4.1 車門外把手強度試驗
5.4.1.1 車門外把手打開至極限位置,加載方向與車門外把手達到極限位置時運動軌跡的切線方向夾角在 0°±5° 范圍內,施加不小于 500 N 的力,至少保持 5 s。
5.4.1.2 加載裝置與車門外把手接觸寬度不應大于 20 mm。
5.4.2 車門內把手強度試驗
5.4.2.1 車門內把手(不包括電子按鈕式車門內把手)打開至極限位置,加載方向與車門內把手達到極限位置時運動軌跡的切線方向夾角在 0°±5° 范圍內,施加不小于 200 N 的力,至少保持 5 s。
5.4.2.2 對于電子按鈕式車門內把手,加載方向與電子按鈕操作方向一致且夾角在 0°±5° 范圍內,施加不小于 50 N 的力,至少保持 5 s。
5.4.2.3 加載裝置與車門內把手接觸寬度不應大于 20 mm。
5.4.3 加載位置:
按以下方法確定加載裝置中心位置(示意圖見附錄 B):
對于外掀式車門外把手,加載裝置中心位置位于寬度方向的中點,見圖 B.1;
對于外拉式車門外把手,加載裝置中心位置位于手部操作區域 3/4 處,見圖 B.2;
對于直柄式車門內把手,加載裝置中心位置位于距端部 20 mm 處,見圖 B.3;
對于環式車門內把手,加載裝置中心位置位于環形前端或后端中點處,見圖 B.4;
對于翻蓋式車門內把手,加載裝置中心位置位于距端部 10 mm 處,見圖 B.5;
對于其他型式車門把手,加載裝置中心位置位于手部操作區域的中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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