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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惠倫晶體發布關于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從中可以看到:2025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廣東證監處罰字[2025]22 號)。
經查明,惠倫晶體、趙積清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事實如下:一、惠倫晶體未按規定披露資金占用事項,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二、惠倫晶體虛增成本費用、虛增收入,2021年、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定期報告、相關銀行賬戶資金流水、記賬憑證及原始憑證、情況說明、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據了解,如果證監會經過調查后最終對惠倫晶體實施行政處罰的話,根據相關司法解釋,2021年4月23日至2025年4月24日期間買入,且在2025年4月25日后賣出或仍持有并曾產生一定浮虧(無論是否解套)的投資者,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可通過“證券市場周刊”官網-投資者權益欄目提交姓名、聯系電話與交易記錄,參與索賠征集活動。本次索賠征集可主張的范圍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損失等,當然,最終的獲賠條件與獲賠金額將以法院認定為準。投資者在未獲得賠償前,無需支付任何律師費用。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考慮當事人積極配合查處、占用資金已歸還,主動供述調查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等因素,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擬決定:一、對廣東惠倫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罰款:二、對趙積清給予警告,并處以 400 萬元罰款,其中對其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 200 萬元罰款,對其作為實際控制人處以 200 萬元罰款;三、對韓巧云、鄧又強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 150 萬元罰款;四、對韓繼玲給予警告,并處以 80 萬元罰款;五、對姜健偉給予警告,并處以 60 萬元罰款。
對公司的影響及風險提示,在公告中稱:根據《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的情況,公司判斷其中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不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十章第四節規范類強制退市和第十章第五節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最終處罰結果以廣東證監局出具的正式行政處罰決定為準。公司將持續關注上述事項的進展情況,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據公開資料顯示,惠倫晶體的主營業務為石英晶體元器件(簡稱“晶振”)的研發、生產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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