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青城公安” 8 月 15 日晚消息,近日,新城區公安分局警支大隊接到報警,稱高考志愿被他人惡意篡改。
因為是自治區首起,警支大隊即刻針對該案組織開展案情分析會,結合全國此類案件的判例進行分析,摸清案件脈絡,討論研究對此類新型網絡犯罪案件的戰術戰法。
警支大隊依托自身技術優勢,進行分析研判,發現呼和浩特市某職業學校學生王某某疑似利用隱蔽手段獲取同學的填報高考志愿的賬號、密碼,并借機篡改其高考志愿。
8 月 14 日,警支大隊將此案立案偵查,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已構成“破壞計算機系統罪”。
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是指: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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