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央視新聞頻道“共同關注”欄目刊發《關注·調查:道閘隨便開 “萬能遙控器”暗藏風險 不購買 不使用 不銷售此類“萬能遙控器”》報道,引起廣泛熱議。
報道指出,在很多單位、小區、學校,或者停車場,進出大門通常需要走道閘。有些無人停車場通過識別車牌的方式,自動抬桿落桿;有些則需要保安通過無線遙控給車輛放行。這樣的操作原本是為了保障出入安全,然而卻有人打起了這些“道閘”的主意。
在網絡購物平臺,一種叫作“萬能遙控器”的產品在公開銷售,只有巴掌大小,號稱能打開所有小區的道閘、卷簾門,暢通無阻,輕松實現出入自由。
央視記者調查發現,網絡上銷售的萬能遙控器多款產品銷售量超過了一萬,一款萬能遙控器的銷量甚至達到了20萬。購買者的評價中出現了,保安根本不會發現,太方便、真不錯能給我省不少錢等字樣。
經過測試,央視記者可以輕松打開小區的道閘。記者隨后測試了多家小區大門和停車場抬桿,發現大部分均可復制信號并成功開啟抬桿。
在一所小學,在保安配合下,共同測試萬能遙控器能否開啟小學的伸縮大門。測試結果是,網上購買的價值70元的遙控器竟真的能開啟學校大門。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介紹說,該產品本身即屬違法產品。生產此類違法產品的行為,情節嚴重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如非法經營罪。生產完成后,該產品可能更換名稱在網店銷售,這是典型的利用電子商務平臺從事違法活動。電子商務平臺發現銷售此類違法產品時,應立即下架制止并進行舉報,向公安機關報案。但平臺上仍出現大量此類產品,說明電商平臺存在失責失察。
7月20日,《號外工作室》調查發現,在小紅書平臺搜索該產品名稱“智能道閘門遙控器”出現大量該產品功能介紹及產品說明的筆記。

在小紅書“商品”頁面,數十款“全頻”“多頻”遙控器仍然在售。
7月3日,“首都網警”以《看似誘人的“萬能遙控神器”,實則隱藏著違法風險》為題,發布相關普法案例。
2022年5月至2023年11月期間,郭某利用其成立的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精心設計并生產了一種具有射頻對拷功能的遙控器,這種遙控器能在十米以內實現射頻對拷,未經授權便能獲取停車場道閘系統的控制信號數據,從而輕松開啟車閘,逃避停車費用。
隨后,郭某將生產好的遙控器成品以每個10元至18元不等的價格銷售給另案處理的劉某和李某,截至案發,郭某共計非法獲利25萬元。
劉某從郭某處進購之后加價銷售,一方面通過某電商平臺進行零售,另一方面批發給苪某等人賺取差價,共計非法獲利27萬元。苪某將批發來的“抬桿神器”在另一電商店鋪上非法銷售,截至案發,已非法獲利10萬余元。
無獨有偶,戴某在刷購物軟件時,發現大數據為其推送了“小區停車場無人值守破解器”,戴某下單后,按照教程使用破解器破解了地下車庫的系統。戴某在閑聊中又將自己的解鎖技能傳授給身邊的幾位同事,案發時,戴某幾人已經逃避停車費用達1萬余元,最終幾人均以盜竊罪被定罪判刑,并處罰金。
辦案民警在排查中發現案件線索,迅速鎖定幾名犯罪嫌疑人,郭某、劉某、苪某相繼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件得以迅速偵破。2024年4月15日,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郭某、劉某、苪某提供專門用于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工具,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三人均認罪認罰,檢察機關建議法院依法對其從寬處理。
2024年9月3日,法院以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分別判處郭某、劉某、苪某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均適用緩刑,并處罰金,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案件現已生效。
針對小紅書平臺既有“萬能遙控器”智能道閘門遙控器銷售,又有大量筆記對該違法產品進行功能介紹和產品說明的現象,《號外工作室》通過豆包AI,進行詢問,以下為豆包的回答。

如果不法分子在小紅書平臺上售賣“萬能遙控神器”并發表相關功能介紹和產品說明,小紅書可能需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時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具體如下:
?民事責任:根據《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萬能遙控神器”可能被用于非法入侵等違法活動,威脅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若小紅書未采取措施,需對消費者因此遭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行政責任:《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提供禁止交易的服務,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小紅書若未對售賣“萬能遙控神器”的行為進行有效管理,可能面臨上述行政處罰。?刑事責任:若小紅書明知平臺內經營者利用“萬能遙控神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共同犯罪。依據《刑法》相關規定承擔刑事責任。例如,明知賣家利用該神器實施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犯罪行為,仍為其提供平臺服務,可能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的共犯。此外,小紅書作為內容分享平臺,若平臺上存在大量關于違法產品的功能介紹和說明等內容,未及時進行清理,可能還違反了網絡信息內容管理相關規定,面臨相應的行政處罰等后果。(:號外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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