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備受關注的工行 “2.5 億存款失蹤案” 有了新進展,也將工商銀行南寧分行的內控管理漏洞與儲戶權益保護問題,再次推向公眾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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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7 月 15 日,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對工行南寧分行 “2.5 億存款失蹤案” 進行證據交換,儲戶與工行的責任爭議進入司法實質審查階段。
從案件事實來看,2018 年至 2019 年,梁建紅以 “為貸款企業做存款貢獻” 為由,通過中間人承諾每月 4.5% 的額外收益,誘使 28 名儲戶存入 2.53 億元。
其團伙在銀行內偽造 350 份存單等憑證替換真實單據,盜取資金后僅返還部分款項,至今仍有 1.2 億元未追回。2021 年 11 月,梁建紅因多項罪名被判處無期徒刑,但其刑事判決未涉及銀行民事責任。
本次庭審中,儲戶方提交 36 組證據,包括銀保監處罰決定書、偽造憑證鑒定報告等,證明工行內控失效與資金損失的直接關聯;工行則以 “流程合規”、“儲戶過錯” 抗辯,主張梁建紅系個人犯罪。
這36組證據中,工行內控漏洞無法忽視:儲戶存入存款僅45分鐘即被銀行內部員工通過偽造流程盜取,原銀保監部門連續發出11次風險預警,被工行置若罔聞。
關于工行南寧分行內控機制,監管部門此前的罰單早已揭示出其重大缺陷。
2020 年 8 月,原廣西銀保監局針對該案涉及的內控問題,已對工行南寧分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 150 萬;同時對梁建紅作出終身禁業決定,認定其 “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犯罪,嚴重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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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目前網上流傳的信息和證據來看,工行的內控機制或存在如下漏洞:
一是,員工行為排查有效性嚴重不足。梁建紅在 2018 年至 2019 年長達 8 個月的作案期間,多次在營業場所偽造存單、替換憑證,其異常行為未被工行任何內部監督機制發現。
二是,銀行未能及時識別賬戶大額資金異動風險,對代理人支取存單業務異常資金支付核查不到位。
儲戶存款存入后 45 分鐘內即被轉走,涉及多筆大額資金異動,但銀行核心系統的反洗錢監測模塊未觸發預警,人工復核環節也未攔截,核查機制完全缺位。
三是,營業場所管理存在重大失職。梁建紅及其同伙在銀行網點內完成偽造存單、套印公章等操作,銀行存在場所管理疏漏。
四是,風險預警響應機制形同虛設。原銀保監部門在 2018 年 9月至 2019 年 5月期間,針對 “同一代理人多次提前代理支取大額存單”、“資金流向異常” 等問題,先后 11 次向工行南寧分行發出書面預警。但該行“沒有阻止和處理,還繼續讓梁某在工作場所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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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層面,儲戶代理律師周兆成指出,從司法實踐來看,銀行對儲戶資金安全負有更高層級的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監管罰單已確認工行存在四大管理過失,且 11 次預警未被執行,這種 “系統性失職” 使其無法免除賠償責任。
法律界人士普遍支持這一觀點。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翟振軼律師,從“表見代理”角度分析:“銀行高管在銀行工作場所的行為,會被視為代表銀行的行為,銀行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梁建紅在營業場所以銀行員工身份操作,構成 “表見代理”,儲戶有理由相信其行為代表銀行。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裴虹博律師指出:因為“客戶與銀行之間存在明確的存款法律關系,依法應受到保護。保障客戶資金安全是商業銀行法的基本原則。”
即使存單存在風險提示,銀行也不能以 “儲戶貪利” 為由推卸責任。
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蔣保雙進一步強調, “無論是司法機關認定銀行高管個人構成盜竊罪,還是職務侵占罪,銀行都存在管理過失的責任,儲戶可以通過存款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向法院起訴,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
目前,法院已完成證據交換,下次開庭時間待定。
作為典型案例,儲戶之一蔚女士 54 萬元存款索賠案的審理結果,將直接影響其余儲戶的維權走向。
此案的關鍵,不僅在于 1.2 億元資金的追償,更在于明確金融機構內控失效的民事責任邊界。監管罰單揭示的管理漏洞,能否成為司法認定銀行賠償責任的核心依據,將為銀行業內控管理劃出不可逾越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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