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訊(記者 林堅)證券業風險管理體系迎來深刻且全面的規范性文件。3月28日,中證協官網披露了兩則信息,一是《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范》進行了最新修訂,由原來的6章41條增至9章63條;二是制定了《證券公司市場風險管理指引》,這是證券業在市場風險管理方面,首個統一、全面、兼具可操作性與前瞻性的規范。

中證協《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范(修訂稿)》《證券公司市場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
兩份文件的制定以及修繕旨在進一步完善證券行業全面風險管理建設,夯實券商風險管理基礎,建立在深入調研行業全面風險管理現狀,探討現代風險管理發展趨勢的基礎上。
其中《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范》首次發布于2014年2月,并于2016年12月進行修訂,有力推動了證券公司樹立良好的風險管理理念,強化了風險管理意識,建立并完善了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提高了風險管理能力和水平。但實踐中部分公司在風險文化建設、組織架構、職責分工、信息系統、量化指標體系、風險數據治理、人才隊伍、風險考核機制、對子公司風險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
特別是近年來證券行業業務模式不斷創新、業務復雜程度持續提升,行業的風險特征發生新變化,客觀上需要進一步提升《規范》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推動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優化完善、助力行業高質量發展。
長遠來看,兩份文件標志著證券行業風險管理從“形式合規”向“實質有效”深化,推動券商從戰略高度統籌風險與收益,提升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也有業內人士認為,合規成本的增加和管理的復雜化可能對中小機構形成壓力,行業或將加速洗牌。一種預期也在形成,新規對資源、技術和人才的要求可能加劇行業分化,中小券商若無法承擔合規成本,或被并購整合,在當前的趨勢下。
券商全面風險管理規范至少12條新增內容
《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范》修訂內容非常多,直觀明確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目標,要求證券公司確保承受的風險與總體發展戰略目標相適應,提升風險管理創造價值的能力,增強核心競爭力。記者梳理發現,至少有12條新增內容:
1.新增子公司管理章節,強化子公司風險管理。要求證券公司通過公司治理程序將所有子公司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對子公司風控人員的管理、風險偏好的管理、重大事項審核、計量模型管理、統一監控、風險信息報送、績效考核、境外子公司管理等提出明確要求。
2.新增了同一業務、同一客戶的管理規定,要求對同一業務逐步實行基本一致的風險控制措施,對風險信息匯總管理并實施同一業務層面的風險監測、分析和預警,建立同一客戶風險管理相關風險限額、制度及流程,覆蓋證券公司各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及各級子公司。
3.新增場外衍生品等場外業務、表外業務的管理要求,加強對場外衍生品業務底層資產、資金流向、杠桿水平的穿透式風險管理。
4.增加風險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能要求,明確證券公司所有承擔風險管理職責的人員均應當熟悉證券業務并具備相應的風險管理技能。
5.增加對全面風險管理開展內部審計的頻率,要求不低于每三年一次。
6.在風險文化建設中增加了積極培育中國特色金融文化,踐行合規、誠信、專業、穩健的證券行業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并分別在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首席風險官、各部門及分支機構負責人、風險管理部門、員工個人的風險管理職責中均增加了風險文化建設、踐行的具體職責要求。
7.增加監事會有對發生重大風險事件負有主要責任或者領導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的權力,做實監事會監督的抓手。
8.增加了主管流動性風險、聲譽風險等的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各業務線的高級管理人員在全面風險管理中要負責各自分管范疇的風險管理。
9.新增要求各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應指定相應的團隊或人員組織本單位切實履行一線風控職能,風險管理部每年對業務部門配備的專職風險管理人員進行評價或提出考核建議。
10.新增了風險管理部門的具體職責。包括應當向經理層提交風險管理日報、月報、年報等定期報告,反映風險識別、評估結果和應對方案,對重大風險應提供專項評估報告,確保經理層及時、充分了解公司風險狀況。
11.增設章節,細化風險偏好及指標體系的管理要求,要求證券公司在制定風險偏好時,應當突出功能性要求和穩慎原則、以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合規穩健為前提。
12.增加條款對風險偏好及風險指標體系的考慮因素、風險偏好及指標決策流程、風險指標管理程序、風險偏好評估等逐一提出管理要求。
此外,針對部分券商所反饋的落實難點,本次修訂中更加注重細化描述、清晰管理要求、提升指導作用,比如細化首席風險官的職責,明確由首席風險官組織開展公司風險管理相關考核評價工作。
《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范》新版本還細化了新業務、新產品的管理要求,要求證券公司堅守業務本源、穩慎開展業務創新,新業務、新產品的申請部門應當進行充分準備并制定業務方案,在開展新業務、新產品時應將其納入公司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及風險管理各項流程中,并及時上線與業務活動復雜程度和風險狀況相適應的風險管理系統或相關功能。
《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范》新版本也細化了風險管理信息技術系統和數據治理的規定,明確證券公司的風險管理系統要覆蓋各風險類型、業務條線、各部門、分支機構及子公司,增強系統對風險的穿透識別及多角度分析能力;要求建立有效的數據治理組織架構、數據全生命周期管理和質量控制機制,強化監管報送數據質量控制,重視數據安全,建立健全事前控制、事中監控、事后考核評價的數據質量管理體系。
子公司管理、場外衍生品業務風險穿透是重頭戲
在一眾新增的要求中,業界比較關注的內容主要有幾個方面。首先是新增證券公司通過公司治理程序將所有子公司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具體來看,證券公司應當依法依規通過公司治理程序將所有子公司(被證券公司控制)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對其風險管理工作實行垂直管理并逐步加強一體化管控,從公司治理、風險偏好與風險指標管理、新業務管理、重大事項管理、風險報告、考核評價等方面強化對子公司的風險管理,要求并確保子公司在整體風險偏好和風險管理制度框架下,建立健全自身的風險管理組織架構、制度流程、信息技術系統和風控指標體系,保障全面風險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新規要求,將境外子公司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確保境外子公司的業務發展與資本規模、展業能力及風險管理水平相適應;新規還顯示,參股企業對證券公司的重大影響原則上至少應當包括對證券公司的主要財務指標、主要風險指標的影響達到或超過證券公司相應指標10%的情形。
三大細化要求值得關注:
證券公司應當將子公司風險納入統一監控和報告,逐步通過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每日獲取金融業務子公司風險數據,至少逐月獲取其他子公司風險數據,將子公司風險納入證券公司層面進行統一監測和報告。
證券公司子公司發生重大資產損失、資產負債結構顯著變化、超越重要風險限額、應急事件、重大聲譽風險事件、重大操作風險事件等重大風險事項的,應在發生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向證券公司進行報告。
證券公司應當將子公司納入公司年度風險管理績效考核及責任追究體系,對子公司風險控制過程以及控制效果進行風險管理考核評價;督導子公司建立與風險管理掛鉤的績效考核及責任追究機制,由子公司風險管理負責人組織對子公司各部門進行風險管理考核評價。
關于這部分,通過將子公司納入統一風險管理框架,減少母子公司間的風險隔離漏洞,降低因子公司風控不足引發的連鎖反應。業內人士也有提到,這意味著,需投入更多資源進行跨法人治理和系統整合,尤其對業務多元化的集團化券商挑戰更大。
關于場外衍生品部分,證券公司應構建和完善針對資產管理業務、場外衍生品業務等表外業務、場外業務的風險管理機制,主要包括:
(一)充分識別表外業務、場外業務風險的復雜性、隱蔽性,嚴格落實客戶準入及適當性管理要求;
(二)規范產品設計、指標管控、監測預警、應急處置、信息披露與報送、估值管理等;
(三)加強對場外衍生品業務底層資產、資金流向、杠桿水平的穿透式風險管理,關注并防范業務風險外溢和風險傳染;
(四)建立與業務發展相配套的業務及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和功能。
中證協可以對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情況進行評估和檢查,證券公司應予以配合。證券公司違反本規范的,協會依據《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根據情節輕重,對公司及相關負責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
市場風險管理迎來首個系統性規范文件
市場風險管理是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此前,證券行業市場風險管理尚缺少統一、全面、兼具可操作性與前瞻性的規范,而最新起草的《證券公司市場風險管理指引》就彌補了這一空白。《指引》提出市場風險管理的環節包括風險識別、評估、監測、應對與報告。
風險識別方面,一是要求全面識別所開展的各業務中存在的市場風險,確保業務市場風險管理全覆蓋,并要求在開展新業務前,將新業務風險納入公司總體市場風險管理體系。二是在識別各業務中所涉及的市場風險因素時,應關注影響產品估值、資產價格的各類因素,以及市場風險與其他類別風險的關聯影響和傳導。
風險評估方面,一是明確應盡可能采取定量方法進行市場風險評估,在使用風險價值、敞口分析、壓力測試等各類市場風險計量方法時,應充分認識到市場風險不同計量方法的優勢和局限性,審慎評估影響風險計量結果的各類要素。二是提出應建立市場風險計量模型的開發、驗證及參數管理流程,采取必要措施確保相關假設、參數、數據來源和計量程序的獨立性、合理性和可靠性。
風險監測方面,一是明確監測范圍,對市場風險影響因素、市場風險承擔水平、市場風險限額使用情況等持續監測;二是明確監測職責,業務單位承擔風險監測的直接責任,風險管理部履行獨立匯總監測職責,負責公司層面整體風險監測;三是提出監測頻率需不低于每日。
風險應對方面,一是市場風險限額應根據審批層級、限額類型、業務特點等因素,制定限額超限處置流程。二是對于風險限額超限、市場發生顯著波動等情形下,可根據實際市場環境、市場風險監測和評估結果,形成風險承受、風險對沖、降低倉位、止損等風險應對措施。
風險報告方面,一是要求建立市場風險定期報告機制,明確市場風險報告的主體、內容、形式、頻率、報送范圍。二是要求在市場出現重大突發事件或超預期不利變動時,業務部門、風險管理部應報告風險評估情況。
值得關注的是,《指引》對限額體系、限額制定、限額審批及限額調整四個方面提出要求。例如建立公司整體業務單位等多層級的市場風險限額體系;限額制定需綜合考慮公司所承擔的市場風險水平、業務規模、業務性質、業務復雜程度等各類因素;建立市場風險限額制定、調整的分級審批流程,明確各層級的審批授權;建立定期、不定期的限額調整機制,以適應業務發展情況和市場變化。
(記者 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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