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中日韓自貿區建設與新能源國際合作是東北亞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兩大核心議題。二者既受制于地緣政治博弈,又因全球能源轉型和產業鏈重構而面臨新的機遇。
(二)中日韓自貿區談判自2002年提出以來,已歷經20余年,但受制于三國間復雜的歷史遺留問題(如領土爭議、歷史認知分歧)以及外部大國干預(如美國的“去中國化”戰略)。日本在談判中態度消極,傾向于通過CPTPP爭奪區域經濟主導權,并配合美國對華技術封鎖(如2023年半導體設備出口管制),進一步削弱了三國合作動力。韓國則在中美博弈中搖擺,既需維系與中國的經貿聯系,又需應對美國的安全施壓,導致其政策反復。
(三) 傳統“雁型模式”下中日韓的垂直分工逐漸被水平競爭替代。中國在新能源汽車、光伏等領域的崛起擠壓了日韓傳統優勢產業,而日韓在半導體、精密制造領域的技術壁壘則限制了中國產業升級空間。談判中,日韓對農產品市場開放持保守態度,中國則對服務業開放、數據流動等高標準規則存疑,三方需通過“例外條款+過渡期”實現妥協。
(四) 2022年生效的RCEP已為中日韓提供基礎性自貿框架,但RCEP規則相對寬松(如原產地規則靈活性高),難以滿足三國對“高水平自貿協定”的需求。中日韓自貿區需打造“RCEP+”模式,在數字貿易、綠色標準、知識產權等領域對標CPTPP,形成更高水平的區域規則體系。
(五)中日韓均為能源進口大國,對外依存度超過70%,且面臨碳中和目標壓力(中國“雙碳”、日本“綠色增長戰略”、韓國“碳中和路線圖”)。三國在新能源領域互補性強:中國擁有完整的光伏、風電產業鏈和市場規模;日本在氫能、儲能技術領先;韓國在電池材料、智能電網領域具備優勢。合作可降低技術研發成本,避免重復投資。
(六)全球新能源供應鏈呈現“區域化”趨勢,中日韓在鋰、鈷等關鍵礦產的采購上高度依賴第三方(如澳大利亞、非洲),通過聯合儲備、共同投資礦產開發可增強供應鏈韌性。例如,中日韓可借鑒“稀土聯盟”經驗,建立關鍵礦產聯合采購機制,對沖地緣政治風險。
(七)通過“中日韓能源部長會議”等機制協調政策,設立新能源合作基金,支持聯合技術攻關(如固態電池、海上風電)。
(八)推動三國車企共建電池標準(如寧德時代與松下合作)、電網企業聯合開發跨境智能電網項目(如中日韓-東盟電網互聯)。
(九)在山東半島、九州島、濟州島等地建設“零碳產業園區”,探索氫能運輸、碳捕捉技術的商業化路徑。
(十)自貿區談判中納入新能源技術標準互認(如充電樁接口、碳足跡核算),可降低市場準入壁壘。例如,若中日韓統一電動汽車充電標準,將加速三國新能源汽車市場整合。
(十一)依托自貿區框架建立綠色債券互認機制,吸引三國資本共同投資東南亞可再生能源項目(如越南光伏電站、印尼鎳礦綠色冶煉),形成“中日韓技術+東南亞資源”的區域分工。
(十二)新能源合作可作為政治敏感度較低的“試驗田”,通過聯合開發第三國市場(如中亞風電、中東光伏)積累互信,為自貿區談判創造良性氛圍。例如,中日企業在阿聯酋合作建設的光儲一體化項目,已證明競爭性產業可轉向競合模式。
(十三)中日韓自貿區與新能源合作呈現“互為表里”的關系:新能源合作可繞過政治障礙,通過具體項目積累合作動能,例如共建“東北亞氫能走廊”; 自貿區規則需納入綠色條款(如碳關稅豁免、綠色產品零關稅),為新能源產業鏈整合提供制度保障;若三國能借新能源合作重塑區域產業分工(如中國主導制造、日韓專注技術研發),將推動東北亞從“地緣沖突熱點”轉向“低碳經濟共同體”。
(十四)未來,中日韓需在“競合平衡”中尋找最大公約數——既需直面歷史糾葛與戰略猜疑,更需以新能源合作為抓手,共同應對氣候變化、老齡化等非傳統安全挑戰,最終實現區域一體化從“經濟依存”向“命運共同體”的躍升。
華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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