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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 木莯 編輯 l ZT少鵬
出品 l 信貸風險管理
恒大,曾被稱為我國的“地產之王”,作為行業龍頭,曾經風光無限。然而,眼見他起高樓,眼見他樓塌了!恒大巨額債務問題的走勢,不僅關乎眾多購房者的民生問題,也深刻影響著銀行業的信貸資產質量安全。毋庸諱言,房地產行業的信貸問題,屬于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管理的熱點問題之一,稍有不慎,便會觸發風險事件,甚至釀成系統性金融風險。風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瀾之間。那么,銀行如何從信貸視角看待恒大事件呢?更深層次挖掘思考,銀行怎么理解內保外貸的風險管理呢?
恒大相關熱點事件:銀行業如何看待近期的幾個熱點新聞?
(一)中國恒大在港交所的相關公告:恒大集團實際控制人許家印已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2023年9月28日,中國恒大在港交所公告,本公司接到有關部門通知,本公司執行董事及董事會主席許家印先生因涉嫌違法犯罪,已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從銀行信貸視角,我們發現恒大許家印事件背后存在更深層次的內保外貸問題。據報道,恒大已經發行了價值190億美元(1400億人民幣)的海外債券,而根據美國法律,這些債券在法律上受到保護。這些債券是采用了“內保外貸”的模式。
信貸思考:透過現象看本質。銀行信貸人員要有洞悉能力,需要揭開面紗,進一步思考“內保外貸”業務本身的風險點。我們可以引申開來,運用類比思維和案例研習方法,結合中國裁判文書網已經公開的其他內保外貸案例((2021)最高法民終1299號),理解內保外貸業務本身的法律風險及信貸啟示。針對恒大實際控制人許家印被采取強制措施,銀行信貸人員要引以為戒,高度關注貸款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涉刑問題。
(二)恒大債務危機下的盛京銀行:銀行風險經營的救贖之路
盛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東北地區成立最早、規模最大的總部銀行,成立于1997年9月,其前身是沈陽市商業銀行,2007年2月經國家銀監會批準更名為盛京銀行,并實現跨區域經營。在恒大集團的眾多債權人中,盛京銀行是其第二大債主,僅次于南通六建。恒大集團曾經通過收購和增持,持有盛京銀行36.4%的股份,并從其獲得了多達326億元的貸款。
2021年9月,恒大集團將其持有的剩余17.53億股內資股以73.07億元的價格出售給沈陽當地7家企業,其中包括3家國有企業。
2023年9月27日,港交所上市的盛京銀行(HK.02066)發布公告,擬依法依規對部分信貸資產進行出售,購買方為遼寧資產管理公司。本次出售的資產,主要是潛在問題資產。
信貸思考:商業銀行要牢固樹立債權人思維,尤其要關注貸款資產質量的各類潛在風險。在信貸資產結構方面,要避免壘大戶思想和明星企業光環幻象,嚴格把控好貸款集中度風險,加強重點行業的信貸風險管控和信貸資產的盤存。在化解不良資產方面,信貸不良資產的出售,要堅持依法合規的原則。
最高法:內保外貸模式下,銀行有權行使對抵押物的抵押權((2021)最高法民終1299號)
針對內保外貸業務,銀行信貸人員可以參考已經公布的司法文書,加強對此類業務的法律風險掌控。張陽、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2021)最高法民終1299號)涉及內保外貸業務,具有一定的案例參考價值。
(一)基本案情:內保外貸模式下的內地房企廣東陽江市鵬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3日,澳門國際銀行(甲方、抵押權人)與廣東陽江市鵬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超公司)(乙方、抵押人)簽訂《586抵押合同》,主要內容為: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抵押擔保,擔保的主債權為自2016年12月23日至2024年3月28日期間(包括該期間的起始日和屆滿日),在人民幣400005142元的最高余額內,甲方依據與名揚公司簽訂的本外幣貸款合同等金融衍生類產品協議而享有的對名揚公司的債權,不論該債權在上述期間屆滿時是否已經到期,也不論該債權是否在最高額抵押設立前已經產生;上述最高余額是指在乙方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債權確定之日,按照甲方公布的外匯中間價,將不同幣種債權折算而成的以人民幣表示的余額總和。
抵押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變賣費等),但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應首先從抵押物變現所得中扣除,而不包括在上述人民幣400005142元最高余額內。
抵押物為所附《抵押物清單》列明的鵬超公司名下的陽江市江城區三環路名揚國際廣場商業樓101、102、103、201、202、203、301、302、303、401商場共十套房產(產權證號分別為粵房地權證陽字第0××3、0××5、0××4、0××6、0××8、0××0、0××7、0××6、0××1、0××2號)。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實現抵押權:甲方主債權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債務人未予以清償的;等等。甲方實現抵押權時,可與乙方協商,將抵押物拍賣、變賣后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將抵押物折價以抵償債務人所欠債務。甲乙雙方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一致的,甲方可直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乙方承諾:甲方主債權存在其他擔保的,不論該擔保是由債務人提供還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權自行決定實現擔保的順序,乙方承諾不因此而提出抗辯;甲方放棄、變更或喪失主合同項下其他擔保權益的,乙方的擔保責任仍然持續有效,不因此無效或減免。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甲乙雙方應該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在抵押物所在地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上述《568抵押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單》中的上述十套房屋均辦理了抵押權人為澳門國際銀行的抵押登記。鵬超公司已就該擔保向國家外匯管理局陽江市中心支局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手續,載明鵬超公司于簽約日期2016年12月22日至擔保到期日2020年4月2日為對外擔保被擔保人名揚公司對對外擔保受益人澳門國際銀行以抵押方式提供融資性擔保,擔保金額為港幣285000000元,抵押物為上述十套房屋,共同擔保人為名陽商管公司。
(二)法院的裁判思路:關于鵬超公司的抵押擔保責任承擔問題
澳門國際銀行與鵬超公司簽訂《586抵押合同》,約定鵬超公司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鵬超公司名下的陽江市江城區三環路名揚國際廣場商業樓101、102、103、201、202、203、301、302、303、401商場共10套房產(產權證號分別是粵房地權證陽字第0××3、0××5、0××4、0××6、0××8、0××0、0××7、0××6、0××1、0××2號)作為抵押物,為澳門國際銀行依據與名揚公司在2016年12月23日至2024年11月28日期間簽訂的本外幣貸款合同等主合同而享有的對名揚公司的債權在人民幣400005142元的最高余額內抵押擔保,最高額抵押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等。
該合同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586抵押合同》約定的上述抵押財產已依法辦理抵押擔保登記和內保外貸手續,抵押權依法設立。澳門國際銀行主張對鵬超公司的上述房產享有抵押權,有權以該房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廣東省高院和最高院均依法予以支持。澳門國際銀行對上述抵押房產可優先受償的債權額以最高余額人民幣400,005,142元為限。鵬超公司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后,有權依法向名揚公司進行追償。
信貸啟示:內保外貸模式下,商業銀行需要注重相應手續的完備性和合規性。作為“內保”的抵押財產已依法辦理抵押擔保登記和內保外貸手續,抵押權依法設立。作為“外貸”的債權銀行有權主張享有抵押權,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信貸思考:關于內保外貸的信貸風險管理問題
透過恒大事件,銀行應當深刻反思,對內保外貸業務本身進一步加強信貸思考。
(一)什么是內保外貸業務?
“內保外貸”,是指根據客戶(擔保申請人)申請,由我國境內商業銀行作為擔保人,以境外銀行為受益人,提供融資性擔保,由境外銀行機構為境內外債務人(被擔保人)提供融資、授信等相關業務的統稱。“內保外貸”是境內擔保與境外融資、授信等業務相結合的產品組合。
其中,債務人在境外的情形,屬于國家外匯管理局《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4〕29號)規定的內保外貸,即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內、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擔保。債務人在境內的情形,屬于國家外匯管理局《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4〕29號)定義的“其他形式跨境擔保”范圍。
1、“內保”的內涵
“內保”指由境內銀行承擔客戶信用風險、對境外銀行履行擔保責任的擔保承諾類產品,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融資性保函、備用信用證、授信額度切分等形式。
2、“外貸”的內涵
“外貸”指由債權人在“內保”項下為債務人提供融資、授信。
(二)如何管控內保外貸業務?
針對內保外貸業務,商業銀行應當堅持“持續監控”的貸管理措施。在跨境擔保業務的存續期間,商業銀行應持續關注客戶的業務變化情況,對客戶進行動態管理,按照銀行風險管理流程的要求落實相應貸后檢查工作。內保外貸業務項下,應以適當方式監督債務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擔保項下資金。
商業銀行可采取與境外貸款銀行聯動或要求境內擔保申請人配合提供境外貸款資金去向的相關證明材料等措施監督融資資金用途是否與債務人申明用途一致。對跨境擔保業務的后續監測中如發現客戶存在涉嫌違反外匯管理法規、規避監管等異常跡象的,應及時向所在地外匯管理局書面報告,必要時暫停或終止辦理業務。辦理跨境擔保業務過程中,對于外匯管理局的相關政策調整或合規提示要密切關注,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調整客戶準入門檻、調整業務審核標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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