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網(wǎng)絡)
作者 | 馮圓圓
近日,中安科起訴了招商證券,向招商證券索賠15億。理由則是在十年前的一起重大資產重組中,招商證券未勤勉盡責,導致中安科遭受行政部門處罰,并向投資者支付了巨額賠償。
據(jù)了解,此類型案件非常少見,相關司法實踐也很少。
回顧十年的資產重組,中安科的前身為飛樂股份,在前述資產重組中飛樂股份一方面置出部分資產及負責,另一方面買入中安科100%股權。交易前后,飛樂股份的主營業(yè)務及實際控制人均發(fā)生了變更。由此,此次資產重組可視為中安科借殼上市。
然而,在前述資產重組完成之后不及,中安科因財務造假被立案。
在投資者眼中,謀求上市和財務造假的均為中安科;也因此,中安科對招商證券的起訴,引發(fā)投資者熱議。

中安科起訴招商證券
10月11日晚,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安科”)發(fā)布了一則涉訴公告,向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招商證券”)索賠15億。
據(jù)中安科描述,2013年至2015年,中安科曾聘請招商證券為其重大資產重組項目的財務顧問。
然而在該資產重組項目中,中安科認為招商證券作為財務顧問,未能勤勉盡責,專業(yè)判斷失誤,一方面導致中安科置入資產估值嚴重虛增,另一方面導致中安科在信息披露中出現(xiàn)誤導性陳述、虛假記載,致使公司遭受行政部門處罰,向投資者支付了巨額賠償。
因此,中安科要求招商證券賠償其各項損失合計15億,并退還此前支付的3150萬財務顧問費。
如此次中安科勝訴,15億的賠償金將大幅提振中安科的業(yè)績,過去十年,中安科累計實現(xiàn)歸母凈利潤-29億,今年上半年中安科歸母凈利潤僅實現(xiàn)0.25億。
資金方面,截至2024年6月末,中安科賬面貨幣資金余額為6.80億;其中,3.67億因訴訟保全、保函保證金等原因被凍結受限。
目前,該案件尚未開庭審理,最終判決結果如何,仍未可知。

重提陳年舊案
中安科口中的資產重組項目,可追溯至2013年,彼時中安科的證券簡稱還為飛樂股份。
2013年時,飛樂股份發(fā)布重大資產出售、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及募集配套資金的相關公告。從公告來看,該公告共分為置出資產及置入資產兩部分。
對于置出資產,公告顯示,飛樂股份以14.54億的交易價格置出部分資產及負責,評估增值率為55.29%;同時出手上海雷迪埃電子有限公司20%的股權及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95.04萬股股份,交易價格分別為3899.09萬、2593.37萬。
置入資產方面,飛樂股份將購買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下稱“中安消技術”)100%的股權。據(jù)公告披露,中安消技術100%的股權最終交易價格為28.59億。
本次交易前后,飛樂股份的主營業(yè)務由汽車儀器儀表、汽車電子及汽車線束變更為安防系統(tǒng)集成、安防產品制造及安防綜合運營服務業(yè)務,主營業(yè)務發(fā)生了根本性變化。
除了業(yè)務,飛樂股份的實際控制人也由原先的上海市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變更為中安消技術的實際控制人涂國身。
至2015年,飛樂股份變更證券簡稱為“中安消”;2024年,再次變更證券簡稱為“中安科”。
從公告的資產重組內容來看,北京冠都律師事務所王普杰律師表示,飛樂股份的上述操作可視為中安科的借殼上市。
再此背景下,中安科和招商證券的責任應該如何劃分?王普杰律師表示,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guī)定劃分,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jù)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中安科指控引投資者爭議
那么,招商證券究竟為何而被控訴“失職”?
從公告來看,則是上述資產重組項目中,中安科財務造假所致。追溯中安科公告,2016年時,中安科因財務造假被立案調查。
具體來看,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彼時的標的公司中安消技術未及時提供真實、準確的盈利預測信息和虛增2013年營業(yè)收入,導致中安科公開披露的重大資產重組文件存在誤導性陳述、虛假記載。
同時,中安消技術將“班班通”項目計入2014年度盈利預測報告,在該項目難以繼續(xù)履行的情況下,未及時提供真實、準確信息,導致提供給中安科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存在誤導性陳述,致使重組置入資產評估值嚴重虛增。
也因此,中安科接連接到散戶的索賠訴訟。在裁判文書網(wǎng)上,中安科關于證券虛假陳述的糾紛訴訟多達幾十條。
(圖片裁判文書網(wǎng))
不過,對于中安科起訴招商證券,也有網(wǎng)友表達出質疑,畢竟借殼上市的是中安科、財務造假的同樣還是中安科。
而早在2022年,招商證券已經(jīng)因中安科的財務造假,受到了“一罰一沒”的處罰,沒收業(yè)務收入3150萬,并處以3150萬罰款。
對于中安科起訴招商證券案件的難點,王普杰律師表示,“此類型案件非常少見,相關司法實踐很少,也沒有具體的法律明確規(guī)定責任份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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