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其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少于銀團融資總金額的15%,分銷給其他銀團成員的份額原則上不得低于30%。銀團中增設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時,每家牽頭行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少于銀團融資金額的10%,每家銀行的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高于70%。銀行按照本辦法開展轉讓交易的,不得突破前款規定。
具體內容如下: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優化完善銀團貸款業務管理和監管,推動銀團貸款業務規范健康發展,金融監管總局對銀團貸款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正式發布。
2011年原銀監會發布指引以來,銀團貸款業務穩步發展,成為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支持大型客戶和項目融資的重要方式。但隨著市場環境變化,指引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銀團貸款業務的發展需要。金融監管總局充分考慮銀團市場的實際狀況,對指引進行了有針對性的修訂,起草形成辦法。辦法共七章六十一條,包括總則、銀團成員、銀團貸款的發起和籌組、銀團貸款合同、銀團貸款管理、銀團貸款轉讓交易和附則等部分,進一步明確了監管導向,豐富了銀團籌組模式,優化分銷比例和二級市場轉讓規則,規范銀團收費的原則和方式,并對銀團貸款管理提出了更為系統化的要求。
發布實施辦法是完善銀行貸款業務管理的重要舉措,體現了問題導向、守正創新、統籌兼顧的原則,能夠有效推動銀行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高質量金融供給的同時,強化同業合作、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風險。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加強督促指導,做好辦法實施工作,推動銀團貸款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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