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網站9月6日消息,為進一步加強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下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的管理,維護資本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證監會9月5日發布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監管規定(試行)(下稱離職人員監管規定),對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提出了進一步的監管要求。新規將于10月8日正式實施。
新規明確,根據中介機構核查,如存在離職人員禁止期內入股、利用原職務影響獲取投資機會等不當入股情形,發行人需清理相關持股;不存在不當入股情形的,離職人員需出具相關承諾。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對相關問題充分核查并發表意見后,出具并提交專項說明。在此基礎上,證券交易所依規正常有序推進相關企業的首發上市審核工作。證監會根據需要對離職人員入股情況進行核查,對審核注冊過程進行復核,發現違法違紀線索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證監會高度重視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問題,于2021年5月專門出臺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2號(以下簡稱2號指引),要求中介機構穿透核查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股東,存在利用原職務影響謀取投資機會、在禁止期內入股等不當入股情形的,必須嚴格清理。
為從嚴從緊完善離職人員管理制度,證監會在2號指引基礎上,制定離職人員監管規定,并于2024年4月27日至5月11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市場各方對規則內容總體支持,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議,證監會逐條研究,認真吸收采納,并相應修改了規則。
離職人員監管規定吸納了2號指引的主要內容,并新增三方面規定:
一是拉長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將發行監管崗位或會管干部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延長至10年;發行監管崗位或會管干部以外的離職人員,處級及以上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從3年延長至5年,處級以下離職人員從2年延長至4年。
二是擴大對離職人員從嚴監管的范圍。將從嚴審核的范圍從離職人員本人擴大至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三是提出更高核查要求。中介機構要對離職人員投資背景、資金來源、價格公平性、清理真實性等做充分核查,證監會對有關工作核查復核。制度執行中,證券交易所向擬上市企業、中介機構等各方做好政策解讀和引導等工作。
下一步,證監會表示,將嚴格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從嚴從緊完善離職人員管理”相關要求,繼續嚴把入口關,并加強與紀檢監察部門協作,發現違法違紀線索的堅決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發行監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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