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品|拾鹽士
作者|多面金融工作組
一個隱藏長達12年的違規交易網絡,最終在監管科技的照妖鏡下現出原形。
2025年11月29日,江蘇證監局公布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震動了金融圈。某券商副總裁陳某濤因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證券交易、違規買賣證券等違法行為,被采取“沒一罰二”的嚴厲處罰,合計罰沒金額高達1.35億元。
![]()
更引人關注的是,監管還對其采取了兩項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分別為8年和5年。這意味著在未來8年內,陳某濤不得在任何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5年內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買賣所有上市或掛牌證券。
這起案件的特殊之處在于,陳某濤的違法行為跨度長達12年,且其作為券商副總裁的身份頗為敏感。而近期監管披露的多起“老鼠倉”案件中,IT員工和信息技術負責人涉案的案例逐漸增多,揭示出金融行業內部風險控制的新挑戰。
違法細節披露:
八年賬戶操控與信息濫用雙重違規
![]()
陳某濤的違法行為主要分為兩大類,且時間跨度驚人。從2011年9月15日至2023年3月12日,整整12年間,這位券商高管操控了一個龐大的違規交易網絡。
根據江蘇證監局的調查,陳某濤控制著16個證券賬戶進行違規買賣證券,累計交易股票3.34億股,交易金額高達45.44億元,從中盈利2640.01萬元。
更嚴重的是,在2020年3月至2023年3月這三年間,陳某濤利用職務便利,獲取了相關私募基金及個人在其證券公司開立的32個證券賬戶的交易信息。
他控制“韓某”中信證券信用賬戶等8個證券賬戶,與上述賬戶組進行趨同交易,趨同買入股票585只,趨同買入金額8.59億元,趨同交易盈利1875.04元。
盡管陳某濤在聽證會上辯稱部分交易基于公開信息和自身投資判斷,甚至提出“模仿交易而非搶先交易”的說法,試圖減輕責任,但監管局對這些申辯均未予采納。
江蘇證監局對陳某濤案件的嚴厲處罰背后有著清晰的監管邏輯。
首先,“沒一罰二”的處罰力度顯示了監管對金融機構內部人違法行為的零容忍態度。
所謂“沒一罰二”,即沒收違法所得4515.05萬元,并處以9030.1萬元罰款,合計1.35億元。這種處罰力度在近年來的同類案件中屬于較高水平。
陳某濤提出的“曾為金融行業作出貢獻”等求情理由,并未能動搖監管的決心。這體現了當前監管堅持“穿透式”執法的原則,即無論身份如何,違法行為都將受到嚴厲追究。
此外,監管對陳某濤采取的兩項市場禁入措施也值得關注。8年禁入針對的是其證券從業資格,5年禁入則針對其證券交易行為。這種“雙重禁入”在以往案例中較為少見,反映出案件性質的嚴重性。
決定書明確指出,陳某濤的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影響證券交易公平”。這些措辭表明了監管對此類行為危害性的基本判斷——不僅損害投資者利益,更動搖市場公平交易的根基。
IT人員“老鼠倉”案件頻發
如何應對新型“老鼠倉”挑戰?
值得關注的是,近期監管披露的多起“老鼠倉”案件中,涉及IT員工和信息技術負責人的案例正在增多。這一趨勢揭示了金融行業風險管理的新挑戰。
今年5月,某券商原分管投研系統建設負責人邵某因“老鼠倉”行為被吉林證監局處罰。同期,某券商信息技術中心高級經理李某鵬利用工作權限獲取客戶賬戶信息、交易持倉等未公開信息,控制他人賬戶趨同交易,被安徽證監局處罰。
而近期某頭部私募關聯IT人員林某平因“老鼠倉”被罰1.77億元及5年市場禁入的案件,更是引發了市場高度關注。
這些案例表明,隨著金融科技的發展,具有信息技術背景的人員可能利用其系統權限和專業知識,進行更為隱蔽的違規交易。他們往往能夠繞過傳統的風控措施,給監管帶來了新的挑戰。
面對“老鼠倉”行為的新變化,監管科技也在不斷升級。證監會近年來大力推進的“穿透式”監管和大數據分析技術,正在提高發現此類違法行為的能力。
在陳某濤案件中,監管能夠發現其長達12年的違規行為,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監管科技的進步。通過分析海量交易數據,識別異常交易模式,監管部門能夠更有效地發現潛在的“老鼠倉”行為。
同時,監管政策也在持續完善。近年來,證監會陸續出臺了一系列規范證券從業人員行為的規定,強化了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要求。對于未能有效防范此類行為的金融機構,監管也可能會采取相應的措施。
隨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在金融監管中的應用,未來監管部門發現和查處“老鼠倉”等違規行為的能力將進一步提升。這既是對違法行為的震懾,也是對合法市場參與者的保護。
從過往案例看,陳某濤并非首個被嚴懲的券商高管,但1.35億元的罰沒金額在當前法律框架內已接近頂格處罰。監管態度的趨嚴向市場傳遞出明確信號:金融機構內部人利用信息優勢謀取私利的行為,已成為重點打擊對象。
隨著金融科技發展,傳統“老鼠倉”行為正從基金經理向IT人員、從交易室向系統后臺蔓延。監管技術也在升級,大數據監控系統已能捕捉到以往難以發現的隱秘賬戶關聯和趨同交易。
這場“貓鼠游戲”的升級,最終將推動金融機構加強內控,也促使市場參與者重新審視合規的價值。





京公網安備 110114020135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