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獲悉,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研究起草了《新能源汽車政府采購需求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指出,采購人設定供應商資格、技術、商務條件等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采購人應當加強履約驗收管理,按照采購合同約定對供應商提供的新能源汽車進行驗收,車輛品牌、型號、版本需與制造商公布的品牌、型號、版本一致,車輛的各項參數、配置按制造商公布的標準配置(含為滿足采購需求自行選裝的配置)。財政部國庫司將根據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情況,適時動態更新本標準涉及新能源汽車中的配置、性能、安全與質量等指標。
原文如下:
新能源汽車政府采購需求標準
(征求意見稿)
為推動采購人全面、完整、準確描述新能源汽車采購需求,提高政府采購需求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標準化水平,進一步優化政府綠色采購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營造良好產業生態,制定本標準。
一、使用說明
(一)本標準適用于新能源汽車政府采購項目,供采購人參考使用。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氫能)汽車。
(二)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的要求,結合新能源汽車政府采購項目實際情況,確定采購需求。采購人可以對本標準所列的技術、服務內容及標準等內容作必要的調整,但不得超出實際需要。采購需求的所有內容,應當包含在采購文件和合同文本中。
(三)主管預算單位應當根據《關于進一步明確新能源汽車政府采購比例要求的通知》(財辦庫〔2024〕269號)有關規定,統籌確定本部門(含所屬預算單位)年度新能源汽車政府采購比例。
(四)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發布項目信息,采用框架協議采購的,也可在開展框架協議采購的電子化采購系統發布項目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除外。采購人應當嚴格把握,不宜對外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
(五)采購人設定供應商資格、技術、商務條件等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采購人應當加強履約驗收管理,按照采購合同約定對供應商提供的新能源汽車進行驗收,車輛品牌、型號、版本需與制造商公布的品牌、型號、版本一致,車輛的各項參數、配置按制造商公布的標準配置(含為滿足采購需求自行選裝的配置)。
(六)財政部國庫司將根據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情況,適時動態更新本標準涉及新能源汽車中的配置、性能、安全與質量等指標。
二、采購項目概況
(一)采購項目名稱:(采購人+采購項目)
(二)采購項目內容:(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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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購需求
(一)總體要求
采購人應當加強公務用車政府采購需求管理,充分了解新能源汽車的功能、性能等情況,結合實際使用需要,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
(二)技術和服務要求
新能源汽車應為符合《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強制性產品認證,以及其他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家、地方與行業標準要求的產品,滿足充電設施配備、公務車輛使用期間的服務響應等要求。具體技術和服務要求可根據《新能源汽車政府采購需求標準(乘用車)》(附件1)、《新能源汽車政府采購需求標準(純電動和插電式混合動力環衛車)》(附件2)和《新能源汽車政府采購需求標準(氫燃料電池汽車)》(附件3)內容提出。
技術標準涉及的國家標準有更新的,執行國家最新標準。
(三)商務要求
1.交貨地點:
2.交貨期限: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履行交付。
3.驗收方式:
(1)采購人應當按照采購文件和合同約定的條件對車輛進行驗收。如存在不符合約定驗收條件的問題,中標、成交供應商應在日內將符合驗收條件的車輛交付采購人,重新進行驗收。
(2)采購人應對車輛驗收內容做檢查記錄。
(3)其他需要明確的驗收要求:
4.配套服務:
(1)服務網點
要求車輛品牌服務網點覆蓋交貨地或車輛使用區域。
(2)售后服務
中標、成交供應商為采購人提供包括日常使用操作、保養與管理、常見故障的排除、緊急情況的處理預案等培訓服務,并指派專人負責其他相關事宜。中標、成交供應商每半年或一萬公里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測,確保車輛的安全性能。
(3)其他需要明確的服務要求: (如維修保養服務、擬派服務人員要求等)
5.合同的簽訂及付款方式:
(1)由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署政府采購合同。
(2)付款方式(按項目實際勾選填寫)
全額付款:(應明確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項的條件)
分期付款:(應明確分期支付合同款項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條件) ,其中涉及預付款的:(應明確預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條件)
本文編選自“財政部”官網,智通財經編輯:馮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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