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南京低空飛行活動頻次逐漸增大,亟須建立低空飛行安全共治共管機制。近日,南京市交通運輸局發布《南京市民用無人機低空飛行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助力無人機安全、有序、高效飛行。暫行辦法擬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如有意見建議,可于11月17日前進行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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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無人機應實名登記后使用
根據暫行辦法,民用無人機是指沒有機載駕駛員、自備動力系統,利用無線電遙控設備和自備程序控制裝置操縱的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標分為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民用無人機所有人應當按照規定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以下稱“UOM平臺”)進行實名登記,取得登記標志后方可激活使用民用無人機。在南京使用民用無人機從事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無人機運行人”),將其在“UOM平臺”上實名登記二維碼上傳至市飛服平臺成為平臺注冊用戶后,可以在平臺上接受信息核驗、計劃申報等便捷操作服務。
依據相關規定,在南京使用民用無人機從事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應當申請取得民用無人機運營合格證,使用微型民用無人機或從事常規農用無人機作業飛行活動的除外;應當依法投保責任保險,鼓勵使用微型、輕型民用無人機從事非經營性飛行活動的投保責任保險。從事低空飛行活動的個人應當申請取得相應的操作員執照,操控微型、輕型民用無人機及從事常規農用無人機作業飛行活動的人員除外。
適飛空域內飛行無需提交申請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區、空中限制區以及周邊空域,軍用航空超低空飛行空域,以及下列區域上方的空域應為管制空域。管制空域范圍以外的空域為微型、輕型、小型無人機的適飛空域。
在適飛空域內飛行要遵守以下高度要求:微型無人機最大飛行真高不超過50米;輕型無人機、小型無人機最大飛行真高不超過120米;農用無人機最大飛行真高不超過30米。無人機運行人使用微型、輕型、小型無人機在適飛空域內飛行的,無需提交空域使用申請。
無人機運行人根據低空飛行場景的需要確需臨時使用管制空域的,應當按規定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南京市低空飛行服務中心(以下稱“市飛服中心”)可以提供協助辦理服務;使用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已批準且在有效期內的臨時低空空域開展低空飛行活動的,由市飛服中心協助統籌調配。
無人機運行人可通過市飛服平臺查詢無人機飛行的管制空域與適飛空域。低空飛行活動應按規定在適飛空域或獲批的管制空域內進行。未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管制空域內實施無人機飛行活動。
部分型號無人機應安裝電子圍欄
無人機運行人通過市飛服平臺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申報飛行計劃的,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身份信息、飛行器信息和飛行任務信息,于飛行活動開展前1日12時前提交飛行計劃,并接受相關飛行調配。
無人機運行人實施飛行活動前,應依據民航、公安等規定對無人機狀態及其操作設備進行安全查驗,消除安全隱患,做好安全飛行準備,及時更新電子圍欄。
小型、中型和大型民用無人機和在重點地區和機場凈空區以下運行的輕型無人機應當安裝并使用無人機電子圍欄。無人機運行人應當通過電子圍欄等技術措施使其使用的民用無人機具備相應的空域保持能力。
無人機運行人對飛行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操控員對其操控的無人機的飛行活動安全直接負責。
飛行遇有緊急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防止危及航空安全和地面人身及財產安全的意外事故發生;發生危及公共安全的情況,應當迅速向公安、應急管理和市飛服中心等部門報告。
對無人機的違法違規飛行,公安機關在條件有利時可以對低空目標實施先期處置,并負責違規飛行無人機落地后的現場處置。
無人機違規飛行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停止飛行,依法實施攔截、迫降、捕獲、擊落等技術防控,以及扣押有關物品,對違法活動場所予以查封等緊急處置措施。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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