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翟某某涉嫌犯敲詐勒索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依法公開宣判。
翟某某一審獲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同時需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魏某某等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萬余元。
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翟某某與被害人蘇某某確定戀愛關系。5月二人購買海南省房產一處,總價319萬余元,蘇某某支付購房首付款199萬余元。
6月7日登記結婚。7月至9月間,翟某某提出離婚,并以舉報蘇某某及其公司相要挾,索要精神損失費1000萬元,要求海南房產歸其所有。
7月18日,蘇某某被迫支付翟某某660萬元,并將海南房產購買人變更為翟某某。翟某某在獲得財物后,仍多次威脅蘇某某索要剩余錢款。9月7日蘇某某墜樓身亡。翟某某已退賠全部違法所得。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魏某某等人因被害人蘇某某死亡而造成的喪葬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萬余元。法院經審理認為,翟某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數額特別巨大。
其與蘇某某婚姻關系僅存續42天,無夫妻共同財產,翟某某索取的是蘇某某個人財產,不存在離婚時申請補償、損害賠償的民事請求權基礎,其為索取財物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
法院綜合考慮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依法予以量刑,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魏某某等人的賠償請求均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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