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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帥可聰 北京報道
8月18日,天津證監局公布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位名為李丹的基金經理,因“老鼠倉”被罰60萬元。據披露,李丹從事與基金未公開信息相關的交易活動,趨同買入金額超3300萬元,但交易最終虧損。
《華夏時報》記者從知情人士處了解到,李丹案發時供職于國壽安保基金公司,數月前已經從公司離職。
18日下午,國壽安保基金向本報記者回應稱,前員工李丹所涉及到行政處罰的相關事項,系其個人行為。下一步,國壽安保基金將持續推進合規文化建設,推進公司高質量發展,堅決維護持有人利益,一如既往地為持有人創造更多價值。
“老鼠倉”交易虧損
據天津證監局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李丹,女,1982年10月出生,2013年12月9日入職某基金公司。
2016年2月3日至2024年2月8日,李丹擔任某基金的基金經理,負責該基金具體投資運作,知悉該基金投資決策情況、交易情況、持倉情況等未公開信息。
2022年3月22日至2024年2月8日期間,李丹控制“王某”證券賬戶從事與基金未公開信息相關的交易活動,李丹作出交易決策,指示楊某塵具體實施下單操作。相關交易與基金發生交易趨同,趨同買入股票41只,趨同買入股票占比74.55%,趨同買入金額3311.97萬元,趨同買入金額占比72.77%,交易虧損。
天津證監局指出,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情況說明、基金交易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微信聊天記錄、證券賬戶資料、銀行交易流水、交易所計算數據等證據,足以證明。李丹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條第六項的規定,構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李丹處以60萬元罰款。
值得一提的是,李丹在書面材料中提出涉案期間部分趨同股票并非其授意下的交易、造成趨同具有合理原因、資金沒有直接進入“王某”賬戶等陳述申辯意見。經復核,天津證監局對李丹的申辯意見未予采納。
8月18日,《華夏時報》記者從知情人士處了解到,案發時,李丹供職于國壽安保基金公司,但其數月前已經從公司離職。
公司稱“系個人行為”
Wind數據顯示,李丹供職于國壽安保基金公司期間,曾管理過國壽安保穩信A、國壽安保消費新藍海、國壽安保穩嘉A、國壽安保核心產業、國壽安保裕祥A、國壽安保穩壽A、國壽安保穩吉A等7只產品。任職回報為負的分別為國壽安保核心產業、國壽安保裕祥A兩只基金。
其中,國壽安保核心產業任職期間為2016年2月3日至2024年2月8日,任職回報率-7.77%,年化回報-1%。該基金的任職期限與天津證監局披露的內容相吻合,即為此次“老鼠倉”涉案基金。
8月18日下午,對于李丹被罰一事,國壽安保基金方面向《華夏時報》記者提供了一份說明稱,公司近期關注到,有媒體對本公司前員工被監管機構行政處罰相關事項進行了報道。該名前員工所涉及到行政處罰的相關事項,系其個人行為。
國壽安保基金表示,下一步,將持續推進合規文化建設,推進公司高質量發展,堅決維護持有人利益,一如既往地為持有人創造更多價值。
有違市場公平原則
“老鼠倉”通常是指證券、基金等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在公有資金拉升股票價格前,先用個人或關聯賬戶買入該股票,待公有資金推高股價后拋售個人倉位獲利的行為。“老鼠倉”本質上是一種利用內幕信息交易的違法行為,有違市場公平原則。
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向《華夏時報》記者介紹,根據《基金法》第二十條第六款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違法第二十條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近年來,有關部門持續加大力度嚴厲打擊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其中也包括各種“老鼠倉”行為。例如,今年5月,安徽證監局公布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某頭部券商信息技術中心高級經理李海鵬,通過公司系統獲知某基金的持倉、委托、當日成交記錄等未公開信息,隨后通過趨同交易獲利213萬元。最終,李海鵬被“沒一罰一”,合計罰沒逾420萬元。
今年1月,遼寧證監局公布的一則處罰決定書顯示,某資管公司高級投資經理劉建義,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明示他人從事與未公開信息相關的交易,非法獲利逾2000萬元。最終,劉建義被罰沒合計逾6400萬元,還被采取10年市場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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