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披露了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因信達澳亞基金的李某彥因泄露未公開信息、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行為,對李某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14.29萬元,合計處以140萬元的罰款。

根據履歷及管理基金信息,“李某彥”的信息,與前任信達澳亞基金的副總經理、專戶投資部總監兼研究咨詢部負責人李淑彥高度重合。
11月29日,信達澳亞基金發布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公告,副總經理李淑彥因個人原因離任,其曾管理過的6只基金也集體發布公告更換基金經理。
對外泄露多只股票內幕,
使用微信聊天運作“老鼠倉”
2015年5月11日,李淑彥加入信達澳亞基金,自2020年10月30日至今擔任公司所管理“信澳匠心臻選”的基金經理,自2020年12月30日至今擔任公司所管理“信澳周期動力”的基金經理。
Wind數據顯示,李淑彥目前在管基金6只,包含4只偏股混合型基金,以及2只混合債券型基金,總規模為37.29億元。
3只基金年化回報超過4%,其中信澳鑫瑞6個月持有A年化回報為6.44%;剩余3只基金年化回報為負收益,其中信澳匠心嚴選一年持有A年化回報為-11.28%。
決定書顯示,李某彥與張某程關系密切,張某程知道李某彥公募基金經理身份。
2021年7月9日至2023年4月13日期間,李某彥向張某程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信澳基金組交易“邁得醫療”“金一文化”“洛陽鉬業”“太鋼不銹”“圣龍股份”“中觸媒”“潤禾材料”“拓爾思”8只股票的未公開信息。
2023年8月31日,李某彥在微信聊天中向張某程泄露信澳基金組交易“中國衛星”“中國衛通”2只股票的未公開信息,明示、暗示張某程從事相關交易。同日,張某程控制使用“張某程”中信建投證券賬戶同期于信澳基金組賬戶交易上述2只股票,趨同交易金額共計2407386元,趨同交易盈利142889.49元。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四川監管局對李某彥泄露未公開信息的行為,責令改正,并處以80萬元罰款;對李某彥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的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142889.49元,并處以60萬元罰款。綜上,對李某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142889.49元,合計處以140萬元的罰款。

李淑彥卸任前在信達澳亞基金官網上的介紹
公開資料顯示,李淑彥是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金融學碩士。2012年—2015年,先后在博時基金、永贏基金任研究員。2015年5月加入信達澳亞基金,歷任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現任副總經理、專戶投資部總監兼研究咨詢部負責人。
記者查詢到,截至發稿前,信達澳亞基金旗下共有公募基金77只,管理公募基金總規模達到1020.01億元,在公募基金公司中排在第60位。其旗下產品線已基本覆蓋市場主要公募類型。
被處罰后仍舊任職基金經理、副總經理,
投資者質疑
11月29日一早,李淑彥曾管理的6只基金齊發公告,稱李淑彥因個人原因,不再擔任該基金經理;信達澳亞基金也發布公告,副總經理李淑彥因個人原因離任。

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在2023年11月24日修訂發布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投資管理人員注冊登記規則》,其中第十一條第三款顯示,被證券、銀行、保險等行業的金融監管部門以及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未滿3年,或者采取重大行政監管措施未滿2年的,不得注冊為基金經理。
但目前,在信達澳亞基金的官網上,李淑彥的個人簡介仍未被撤下。記者嘗試聯系信達澳亞基金,截至發稿前尚未得到回復。
該基金公司曾因“老鼠倉”被罰,
距今已有6年
值得一提的是,這并不是信達澳亞基金首次因“老鼠倉”而受到處罰。
2018年,信達澳亞基金(原信達澳銀基金)曾被曝出基金經理“老鼠倉”事件。2009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間,時任信達澳亞基金基金經理王戰強根據其掌握的領先增長基金的投資標的和投資計劃等未公開信息,當面或通過電話向妻子蔡某下達股票交易指令。在上述時間內,被告人王戰強、蔡某二人共通過岳母證券賬戶先于、同步或稍晚于領先增長基金買賣股票共73支,趨同交易金額合計7834.63萬元,獲利金額456.55萬元。
2017年6月12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件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戰強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被告人蔡某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已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56.55萬元上繳國庫。
根據上交所官方發布,“老鼠倉”行為,是指證券基金等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掌握、知悉大量投資決策、交易動向、資金變化等未公開信息,未依法嚴格履行保密、忠實義務,向第三人透露相關未公開信息,直接或變相利用未公開信息謀取利益,該行為可能會被行政處罰甚至構成違法犯罪。近年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及其預防、打擊工作越發得到金融監管機構及司法機關的關注,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領域每年都有多起“老鼠倉”案件被查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條第六款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責編:陶紀燕 | 審校:李金雨 | 審核:李震 | 監審:萬軍偉





京公網安備 110114020135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