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公開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與前員工潘某某相關勞動爭議一審判決結果,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令潘某某返還百度公司競業限制補償金214800元及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859200元。
天眼查App顯示,潘某某于2011年4月入職百度,擔任高級經理職務,潘某某于2020年4月自行辭職,離職時被明確告知應當履行的競業限制義務以及競業范圍,百度亦向潘某某按期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后發現潘某某私自就職于與百度存在競爭關系的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百度為此索賠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1288800元,競業限制補償金214800元,違反保密義務賠償金50000元。
潘某某辯稱《勞動合同書》、《保密及競業限制義務告知書》約定競業限制主體過多,限制了其擇業自由。潘某某離職后入職北京萬澤緣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與百度公司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本案中視頻的拍攝未經拍攝者許可,拍攝視頻侵犯被拍攝者隱私,視頻來源非法,故無需履行保密義務和承擔賠償金。
百度公司稱潘某某提交的勞動合同系其為規避競業限制所簽訂的,其真實就業情況及入職單位不在萬澤緣公司,勞動合同顯示潘某某月工資75000元,萬澤緣公司現已經營異常,無法承擔潘某某高額的月工資。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認潘某某離職后與百度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雙方應自覺全面履行。潘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至8月7日期間多次將車輛停放于字節跳動公司辦公區地庫,多次在工作日期間出入字節跳動公司,潘某某雖稱出入原因為是拜訪朋友,但未就此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潘某某應當依約向百度公司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據此一審做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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