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丨紅星資本局綜合
11月28日,國家醫保局公眾號公布了一起醫生受賄案摘要。
摘要顯示,2013年1月至2019年5月,劉某紅利用擔任鞍山市雙山醫院及鞍山市中心醫院立山院區藥劑科主任職務上的便利,在釆購藥品、增加釆購業務量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在其門診樓藥劑科的辦公室內,多次收受醫藥公司代理商陸某、業務員張某等15人所送共計116.24萬元。
2024年12月,遼寧省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劉某紅犯受賄案。
相關裁判文書顯示,給劉某紅行賄者包括中國中藥(00570.HK)、昆藥集團(600422.SH)、人福醫藥(600079.SH)、華潤醫藥(03320.HK)、千紅制藥(002550.SZ)、國藥控股(01099.HK)、京新藥業(002020.SZ)、德展健康(000813.SZ)等上市公司及其下屬公司代理商或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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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至2019年3月,劉某紅利用擔任藥劑科主任的職務便利,接受江陰天江藥業有限公司(中國中藥旗下公司,主營中藥配方顆粒業務)陸某請托,為陸某代理的中藥顆粒增加業務量及提高采購價格提供幫助,并每月在其辦公室內,收受陸某所送藥品回扣款,共計51.6萬元。
2015年7月至2018年12月,劉某紅利用其擔任藥劑科主任的職務便利,接受李某2請托,為李某2代理的昆藥集團血塞通(凍干)、武漢人福藥業有限公司(人福醫藥子公司)生產的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進入醫院銷售及奧硝唑氯化鈉注射液在釆購系統內進行廠家更名等方面提供幫助,并每月在其辦公室內,收受李某2所送錢款共計20萬元。其中,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每月均收受李某22000元,25個月共計5萬元;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每月均收取李某21萬元,15個月共計15萬元。
2014年4月至2017年9月,劉某紅接受張某1請托,以召開藥事委員會會議及在院藥品采購系統中提起三級審批的方式,將醫院原本釆購江陰天江藥業的合歡花顆粒,改為釆購安國一方的產品。劉某紅每月在其辦公室內,收受張某1所送回扣款,共計14.34萬元。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劉某紅接受黃某的請托,為遼寧海悅醫藥有限公司(揚子江藥業集團子公司)黃某代理的藥品協調業務等方面提供幫助,并每月在其辦公室內,收受黃某所送錢款,共計10.2萬元。
2013年1月至2017年2月,劉某紅利用其擔任藥劑科主任的職務便利,接受沈陽醫藥貿易大廈有限公司(華潤醫藥旗下公司)薛某請托,采購薛某配送的注射用法莫替丁、注射用鹽酸氨溴索等藥品,并在其辦公室內,先后13次收受薛某所送錢款,共計4.9萬元。
2016年6月至2019年5月,劉某紅接受常州千紅生化制藥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武某請托,在藥品釆購、入庫等方面為武某提供幫助,并在其辦公室內,每月收受武某所送1000元,共計4.1萬元。其中,2019年1月,劉某紅接受武某請托,在恢復采購其代理的貴州景峰注射劑有限公司生產的參芎葡萄糖注射液方面提供幫助,收受武某所送5000元。
2017年至2019年,劉某紅利用其擔任藥劑科主任的職務便利,接受國藥控股鞍山有限公司(國藥控股旗下公司)業務經理于某3請托,采購于某3推薦的錦州九泰藥業生產的注射用拖拉唑鈉藥品,以及幫助協調國藥控股鞍山公司日常配送藥品業務,并在其辦公室內,先后多次收受于光美所送錢款,共計2萬元。
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劉某紅利用其擔任藥劑科主任的職務便利,接受劉某請托,在藥品釆購等方面為劉某提供幫助,并在其辦公室內,先后6次收受劉某所送錢款,共計2萬元。
2016年1月至2019年2月,劉某紅接受內蒙古京新藥業有限公司(京新藥業子公司)業務員王某德請托,為王某德銷售的康復新液藥品在醫院順利銷售等方面提供幫助,并在其辦公室內,先后10次收受王仁德所送錢款,共計2萬元。
2013年2月至2019年2月,劉某紅利用其擔任藥劑科主任的職務便利,接受曲某請托,在協調藥品入庫驗收、調換藥品等方面提供幫助,并在其辦公室內,先后7次收受曲某所送錢款,共計1.4萬元。
2016年9月至2019年1月,劉某紅接受于某1請托,在藥品順利銷售等方面提供幫助,并在其辦公室內,先后6次收受于某1所送錢款,共計1.2萬元。
2013年至2019年期間,劉某紅接受于某2請托,通過雙山醫院HIS系統為于某2銷售的10%葡萄糖注射液500ML和100ML以及0.9氯化鈉(玻沖)在雙山醫院延續銷售以及日常藥品釆購等方面提供幫助,并在其辦公室內,先后7次收受于某2所送錢款,共計0.7萬元。
劉某紅接受張某2請托,為保證貴州益佰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銀杏達莫注射液(杏丁)在醫院充足供應,排除采購其他同類競爭產品方面提供幫助。劉某紅于2015年9月、2016年1月的春節前,先后兩次在其辦公室,收受張某2所送錢款,共計0.6萬元。
2013年5月至2018年2月,劉某紅接受北京嘉林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德展健康子公司)業務員張某3請托,持續采購張某3代理的阿托伐他汀鈣片(阿樂)以及在調配、退還藥品等方面提供幫助,并在其辦公室內,先后6次收受張某3所送錢款,共計0.6萬元。
裁判文書顯示,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紅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某明紅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某明紅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某明紅退繳全部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
劉某紅一審被判決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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