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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上午,2025年世界互聯網大會烏鎮峰會舉辦網絡法治論壇,論壇以“建構人工智能良法善治共識”為核心主題。在人工智能相關司法案件裁判領域累積了豐富經驗,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朱閣分享了多起涉及AI的司法案例。在她看來,司法審判的關鍵在于找到人工智能背后的人,并由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在人工智能著作權領域,朱閣提到了那起備受關注的全國首例AI文生圖版權侵權案件。
據悉,原告李某使用AI工具Stable Diffusion,依據自定義提示詞生成圖片;被告樓某未經許可使用案涉圖片并刪除署名,原告遂向北京互聯網法院起訴主張著作權侵權。法院認為,盡管圖像由人利用AI生成,AI本身不能成為著作權主體;原告在提示詞設計、構圖選擇及調整中進行了獨創性智力投入,依法享有著作權,據此判決被告侵犯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該案中,法院需判斷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及權利歸屬。朱閣解釋:“符合作品定義那就是作品,權利一般歸屬于人工智能的使用者。”她強調,若AI生成內容體現了使用者的智力創作投入,應認定為獨創作品,并可依《著作權法》確認歸屬;同時指出,知識產權屬私權,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可通過約定確定權利歸屬。
涉及AI生成內容標識義務問題,朱閣分享了另一案例:原告在某即時創作平臺輸入約兩三百字內容,平臺判定其為AI生成卻未作標識。原告起訴主張平臺違反服務合同。法院曾要求平臺對算法作出說明,平臺公司拒絕舉證并最終承擔敗訴責任。“我們允許平臺用算法判斷用戶內容是否為AI生成,但平臺須向法院承擔相稱的說明與舉證義務。”朱閣說。
在人格權侵權方面,朱閣提出精準區分標準。在一起利用AI丑化他人微信頭像的案件中,法院認定群發圖片因屬公開傳播,構成對名譽權、肖像權的侵害;而點對點發送因不具有公開性,則構成一般人格權侵權。
面對新興的虛擬數字人爭議,朱閣認為應以現行法律框架為基礎進行裁判。她解釋,即便數字客體具有新技術特征,其權利保護仍可依據現有法律判斷,并結合具體應用場景處理。
通過這些案例,朱閣總結了AI司法實踐中的三大原則:第一,依據現行法律裁判,給市場主體以穩定預期。第二,找到人工智能背后的人,“讓他享有權利,承擔責任”。第三,通過個案認定形成規則,在技術高度變革中平衡創新與利益保護。
“以裁判樹規則,以規則促治理,以治理助發展。”她說道。
采寫:南都記者黃莉玲 樊文揚 發自烏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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