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月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市分局公布渝匯罰〔2025〕4號行政處罰,對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行給予警告,罰款7.50萬元。

處罰顯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行違反了《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第2號)第二十三條以及《銀行結售匯統計制度》(匯發〔2019〕26號文印發)第一章第八條。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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