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篇文章文字為2426,大約需要7分鐘的閱讀
編輯 l ZT少鵬
來源 l 訴訟與執行
出借人與借款人存在利息的約定,借款人的還款不足清償全部本息時采取“先息后本”的沖抵方式計算。
( 2021 )最高法民申 4217 號民事裁定書
裁判要旨:關于雙方是否約定利息及先息后本的計算方法問題,因出借人并未放棄利息主張,且從雙方確認的三份《借條》內容看,確實存在利息的約定,故二審判決依據《借條》約定內容及法定抵充順序,認定雙方已經約定利息并通過先息后本的方式計算欠付本金和利息,并無不當。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條: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
裁判文書摘錄:
本院經審查認為:
,一、關于邱金發、帥特龍公司是否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二審判決的問題。邱金發、帥特龍公司在申請再審期間向本院提交的證據,均系其已在二審訴訟中提交過的證據,二審訴訟中已經進行了舉證、質證,不屬于再審新證據,并不足以推翻二審判決。
二、關于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是否缺乏證據證明的問題。2014年4月1日,邱金發、帥特龍公司與占玉春對案涉借款本息進行結算,邱金發自愿以結算的金額作為本金,向占玉春出具了三張《借條》,借款總額為4900萬元。經法院主持雙方核對銀行流水和轉賬憑證,雙方確認借款本金為4534萬元,因此,邱金發、帥特龍公司與占玉春約定2014年3月31日之前的利息為366萬元。另外,截止2014年4月1日,以占玉春名義出借本金4534萬元,利息按照年利率24%計算為11254617.83元,扣減第1筆至第9筆歸還的款項375萬元,再扣減2013年6月21日貸款260萬元以年利率18%計算至2014年4月1日36.92萬元、2013年8月21日貸款200萬元以年利率18%計算至2014年4月1日22.3萬元、2014年2月21日貸款100萬元以年利率18%計算至2014年4月1日1.95萬元,為6859521.14元,遠超過占玉春所主張的利息366萬元。故二審判決支持占玉春關于2014年4月1日前利息為366萬元的主張,并無不當。其次,邱金發、帥特龍公司主張在結算本金中扣減375萬元,但是這四筆轉賬行為均發生在2014年4月1日之前,由于雙方已經于2014年4月1日對之前的賬務本息進行了結算,從而產生2014年4月1日邱金發、帥特龍公司出具的三張金額合計為4900萬元《借條》的事實,故邱金發、帥特龍公司在結算本金中扣減375萬元的主張不能成立。最后,邱金發、帥特龍公司主張其在2014年4月1日后向占玉春及其指定人共計還款2710萬元,邱金發、帥特龍公司提交的相關還款證據已經質證,有的發生在雙方對賬確認之前,有的與本案并無直接關聯,僅憑邱金發、帥特龍公司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二審判決認定還款金額為1995萬元,并無不妥。因此,邱金發、帥特龍公司關于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主張,依法不能成立。
三、關于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否未經質證的問題。二審法院組織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并審查了一審時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故邱金發、帥特龍公司關于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主張,依法不能成立。
四、關于是否存在二審法院未調查收集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的問題。人民法院依職權可以調取的證據有明確法律規定,而邱金發、帥特龍公司申請調取的證據并不屬于人民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范圍。根據現有證據,已能夠查明占玉春在銀行貸款的具體數額。此外,人民法院簽發調查令是律師進行調查取證的手段之一,與律師自行調查取證權不相沖突,邱金發、帥特龍公司仍然可以自行收集證據。故邱金發、帥特龍公司關于二審法院未調查收集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之主張,依法不能成立。
五、關于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錯誤的問題。在本案訴訟中,對于2014年4月1日之前的本金及利息、2014年4月1日之后的還款情況及所欠本金和利息,二審判決通過附表的方式加以明確,并基于已經查明的事實依法認定邱金發、帥特龍公司應向占玉春支付的本金和利息,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六、關于二審判決是否超出訴訟請求的問題。經本院向邱金發、帥特龍公司確認,其認為二審超訴訟請求判決涉及以下三方面:占玉春未主張366萬元的利息,二審判決卻予以支持;邱金發、帥特龍公司已經償還的375萬元的款項,二審判決未予依法扣減,仍計算本金及利息;雙方并沒有明確約定借款利息,二審判決不僅支持占玉春未主張的利息,還將應扣減的款項未予扣減,通過先息后本的方法計算欠付的本金和利息,明顯超出訴訟請求范圍。本院認為,占玉春訴訟請求中已經扣減了另案1150萬元,但并未放棄366萬元利息,亦包含在其訴求之中,故二審判決并未超出占玉春的訴訟請求范圍。關于邱金發、帥特龍公司主張的375萬元是否應當扣減的問題,屬事實認定問題,并非判決超出訴訟請求的問題,且如前所述,該款項并不應當扣減。關于雙方是否約定利息及先息后本的計算方法問題,因占玉春并未放棄利息主張,且從雙方確認的三份《借條》內容看,確實存在利息的約定,故二審判決依據《借條》約定內容及法定抵充順序,認定雙方已經約定利息并通過先息后本的方式計算欠付本金和利息,并無不當。邱金發、帥特龍公司關于二審判決超出訴訟請求的主張,依法不能成立。
七、邱金發、帥特龍公司主張本案審判人員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形,但其并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依法不能成立。
END





京公網安備 110114020135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