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德林海(688069.SH)公告披露了全資子公司玉溪德林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玉溪德林海”)和玉溪市江川區水利局(以下簡稱“江川區水利局”)之間官司的一審結果——判決要求玉溪子公司返還多支付的資金1.01億元及截至2024年7月5日的資金占用費130.3萬元,并以未返還資金為基數按相關利率計算自2024年7月6日起的資金占用費;駁回玉溪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駁回玉溪市江川區水利局其他訴訟請求。
不過對于一審的判決結果,德林海方面并不認可,其代理律所也提出了三點異于判決的看法,同時,玉溪德林海也表示將盡快提起上訴。
官司最終的結果暫時無法預判,而在雙方的官司中,一個重要的關注點就是對于目前整湖治理上對于績效付費商務模式的認知(風險自擔、績效考核,達標付費),有資深環境保護人士表示:“這并不代表按照績效付費的環境治理模式在國內沒有市場,因為目前不論是國家層面還是正常的商業環境,都在積極探索和推廣這種高效模式。”
欲上訴追要合同款項
事件還要追溯到幾年之前,2019年9月玉溪德林海和江川區水利局簽訂了“星云湖原位控藻項目及水質提升設備采購及運行項目合同” ,并就項目內容、驗收條件、合同費用、付費方式及時間、逾期付款違約金等進行了明確約定。
德林海方面表示,項目在2020年2月完工,并根據合同要求于4月30日通過了江川區水利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項目至今運行良好。
前期,根據江川區水利局委托的云南省生態環境工程評估中心編制階段性技術審查評估報告,合同約定的第一、二階段治理目標均已實現,玉溪德林海也拿到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項。
2023年9月,經過檢測上述項目第三階段的目標也在2022年12月實現,達到支付合同第三期付款條件,按約定應該在2023年1月1日支付。
但至今玉溪德林海不但沒有拿到第三期的款項,根據法院的一審判決,還要求玉溪德林海返還多支付的資金1.01億元及截至2024年7月5日的資金占用費130.3萬元,并以未返還資金為基數按相關利率計算自2024年7月6日起的資金占用費。
對此,為玉溪德林海代理案件的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對于該判決有三點異議: 1、一審法院無視采購文件、談判文件和中標通知的規定,主觀推定“原告接受以審計結果確定價款的定價方式”系錯誤認定;2、案涉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款項結算已有明確的合同依據,不應且無需以審計局作出的行政審計結論為結算依據;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不一致的,應當以招標文件為準。
所以,德林海也在公告中披露玉溪子公司將盡快提起上訴,依法主張自身合法權益,采取相關法律措施,切實維護公司名譽及股東利益。
績效付費模式成行業趨勢
或許當地法院對于一審判決結果有著自己的裁定標準,但是在資深環境保護人士看來:“這并不代表按照績效付費的環境治理模式在國內沒有市場,因為目前不論是國家層面還是正常的商業環境,都在積極探索和推廣這種高效模式。”
事實上,今年8月《關于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中也提到,“大力推廣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節水管理、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和以環境治理效果為導向的環境托管服務。”

實際上,德林海也一直在推進績效付費的整湖治理模式(風險自擔、績效考核,達標付費),云南星云湖項目本來是一個很好的一次嘗試。據了解,德林海還沒有參與到星云湖項目之前,當地相關部門也曾經用過不少辦法進行治理,但都收效甚微。德林海原位深井壓力控藻成套裝備具備多項不可代替的專利,德林海公司是滅藻深井技術的研發單位、專利持有人,具有唯一性。根據云財采18號第二項第(4)款之規定“新購知識產權保護(獨立擁有專利或者著作權)產品,只能由特定供應商制造或者提供貨物和服務,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選擇或替代情況的”。這也是德林海成為單一采購來源的主要原因之一。
與此同時,從德林海方面了解到,此前和江川水利局之間也一直保持著良好的合作關系,并且他們對玉溪德林海的治理成果也表示了認可。
正是基于在星云湖項目取得的成績,德林海還將績效付費模式復制到了江蘇蘇州部分水域的環境治理中。
公開資料顯示,德林海在2022年10月承建竣工交付的“高藻期蘇州城區水源保障工程(西塘河)項目”(以下簡稱“西塘河項目”)于2023年4至10月高藻期運行期間,各項指標數據均滿足考核標準。隨后,項目業主方也在完成了績效考核和驗收之后,順利支付了1.48億元的合同金額,這也再次驗證了德林海的績效付費商業模式。
根據公司近日披露的2024年前三季度數據,公司新增在手訂單3.19億元,較去年同期增長約207%。
“對官司的結果暫且不談,僅僅對于環境治理中績效付費模式的發展,目前看來還有一段路要走,此次事件我覺得值得引起行業內外的廣泛關注。”有業內人士指出,“因為按照目前國內外環保治理的一個發展趨勢來看,按照績效付費的模式肯定是趨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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